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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7-12-28

一、    司法局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初预算总收入1342519元,其中:财政拨款1342519元,年初预算总支出1342519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971253元,商品服务支出225181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96085元,专项经费50000元。

二、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说明

 本单位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收支1342519元,比2016年预算754425元收支增加588094元。变化内容:按照黄石政规[2016]12号文件《黄石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的要求,从201711日参加基本医保的单位应缴纳大额医保费,2017年预算调增全区在职及退休人员大额医保60/.年。按《黄石港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7年全区255名公务员按职级标准(1040940650550450)列入公务员公车改革补贴。按鄂工发[2015]2号文件《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2017年各预算单位按职工全部工资收入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

三、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明细说明及编制的具体标准

1、办公费中办公用品费按年人均200元计算,报刊资料费按县级年人均800元计算,其他人员按年人均300元计算。

2、印刷费按年人均700元标准计算,人员少的部门不足3000元的考虑其特殊性按3000元计算。

3、水费按年人均50元标准计算。电费按年人均1020元标准计算。在区政府大院办公的部门水电费直接划拨到行管处。

4、邮电费按年人均940元标准计算。其中邮政费年人均100元,办公电话费年人均840元。个人职务通讯费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市相关政策执行。

5、交通费中四大家机动车费用每年每车均按30000元标准计算,人员交通补贴按每人每月220元标准计算。按《黄石港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公务员按职级标准(1040元、940元、650元、550元、450元)列入公务员公车改革补贴。

6、差旅费县级干部按年人均4000元,其他干部按年人均1000元计算。

7、物业管理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市相关政策执行。

8、维修(维护)费按年人均100元标准计算,在区政府大院办公的部门预算的维修费直接划拨到行管处。

9、业务招待费按区纪委原核定的标准安排。

10、培训(职工教育)费按工资额的1.5%计算,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福利费按工资额的2.5%计算。

11、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考虑部门实际情况和上年情况适当安排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10

22518

225181

办公费

10


5000

   日常办公用品费


200

2000

   报刊资料费



3000

       县团级


800

0

       一般人员

10

300

3000

印刷费


700

7000

水费


50

500

电费


1020

10200

邮电费



26440

          一般邮政费


100

1000

          办公电话费


840

8400

          通讯补贴

10

1420

17040

物业管理补贴


2000

24000

交通费



63000

          机动车(交通)费用



0

     交通补贴

10

220

26400

     公务员公车改革补贴

5

3050

36600

差旅费



10000

     县团级

0

4000

0

     一般人员

10

1000

10000

出国费



0

维修(护)费


100

1000

租赁(房屋设备网络)费



0

会议费


200

2000

培训(职工教育)费

800712

1.5%

12011

招待费



18000

劳务费



0

工会经费

1300607

2.0%

26012

福利费

800712

2.5%

20018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0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本单位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未纳入我区政府采购范围,故2017年我单位无政府采购预算安排。

五、“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预算说明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1.8万元,与2016年预算一致。其中:

    一、因公出国()经费预算0万元,与2016年预算一致。由于因公出国(境)计划审定晚于部门预算编制,因此,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为零,在实际执行中根据计划据实调整。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与2016年预算一致。 无公务用车保有量

    三、公务接待费预算1.8万元,与2016年预算一致。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接待次数看决算报表

区司法局将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控制压缩“三公”经费的支出,做到厉行节约。

六、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补助):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以外取得的收入。
(四)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八)行政运行(项):指机关和实行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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