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
区直各相关部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鄂公管委发〔2022〕1号)《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日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黄政局发〔2023〕2号)等文件要求,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进一步优化黄石港区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推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项目除外。
二、发布内容
招标计划包括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资估算、预计招标时间等内容。招标计划发布内容仅作为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招标人初步招标计划安排的参考,招标项目实际内容以招标人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三、发布时间
招标计划发布时间原则上应为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30日前,招标计划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
招标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可不发布招标计划。
四、发布渠道
“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项目提供招标计划信息发布服务。
五、工作要求
推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重要工作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
一是招标人作为招标计划发布的责任主体,应积极提前做好招标计划编制工作,按要求及时发布招标计划,避免因招标人不按要求发布招标计划导致项目暂停、延期。
二是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日常监管工作,指导、督促招标人按照时间要求发布招标计划。
三是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服务工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开设招标计划发布专栏,确保招标计划及时准确发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石港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
附件
项目招标计划
项目名称 | 招标人 | 项目概况 | 投资预算 | 预计招标时间 |
备注:以上内容为投标人提前了解项目提供参考,具体项目信息以项目实际招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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