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工作 > 优化营商环境

关于落实消防领域改革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3 来源:湖北省消费救援总队、湖北省政务管理办公室、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落实消防领域改革措施优化营商

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务与大数据管理局 (行政审批局、政务管理办公室 )、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各消防救援支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 号)等文件要求,防止出现落实消防领域改革措施不协调、不衔接,导致企业和群众“办证难”等问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服务发展、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馆、娱乐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行政许可工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 40 号 ) 精神,工程投资额不超过30(含)万元或者建筑面不超过 300(含)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以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部门对工程投资额不超过 30(含)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含)平方米的旅馆、娱乐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公众聚集场所 (以下简称“小场所”) 办理行政许可时,不再要求其提供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小场所主动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法予以办理。对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部门通报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小场所,消防救援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开展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同级公安机关或文化和旅游部门。

二、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管涉及教育、人社、住建、消防等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住建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已依法办理合规手续的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科类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社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部门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指导。未进行新、改、扩建建设工程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办理证照时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

三、关于部门间协作的问题

各地在出台“放管服”有关法规政策时,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充分听取意见,做好政策衔接。消防等部门要给予教育、公安、人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技术支持,提供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培训服务,并按照各自职责适时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督导,共同维护全社会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贯彻落实,对落实改革措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首页 | 网站声明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磁湖路180# 联系电话:0714-3042828

鄂公网安备 42020202000007号 网站标识码:4202020002 鄂ICP备16019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