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黄石港区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9〕6号)、《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 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银〔2019〕25号)、《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转发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黄财采发〔2022〕9号)、《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黄财采发〔2022〕143号)、《关于印发支持小中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港营商办发〔2021〕1号)文件精神,细化政府采购活动执行要求,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结合黄石港区实际情况,现就落实黄石港区政府采购惠企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
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同信用融资政策: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可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后,登录黄石市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查询融资金融机构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申请。
二、降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银行保函、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加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动性。
三、严禁实行负面清单所列禁止事项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严禁做负面清单中所列的禁止事项。
四、调整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中对应的3%—5%,1%—2%的规定执行。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具体价格评审优惠应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
五、加速支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款项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当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发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资金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收到供应商发票25日。
六、监督实施
请全区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对照文件进行自查整改,对存在违反上述条款的采购行为,于2022年7月31日前限期进行整改。2022年8月1日起,区财政局将实行动态监控机制,对发现依然违反上述规定的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约谈批评和整改扣分。
黄石市黄石港区财政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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