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关于进一步加强
深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措施的通知
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高效、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条款及规章规定,结合黄石港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系列措施,现就具体措施通知如下:
1、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采购人进一步提高预付款比例;
2、对于采购人延期付款落实约束措施: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对供应商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3、对未按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形成“三角债”:压缩非刚性支出;支付逾期利息;认定和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限制文明单位评选等;
4、对政府采购项目完善细化履约验收程序,包括履约验收申请;成立验收小组;履约验收方式;验收档案归档。具体为: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出具验收书,并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等;
5、对政府采购项目,明确要求采购人在发布采购文件、采购公告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并标明产品节能具体要求,节能产品评审标准,商品、快递包装要求;
6、对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采贷)中享有以 下融资福利: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同类企业;贷款无其他费用支出等;
7、金融机构、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宣传时应包含:政策解读、产品特点、操作流程及公开网址和链接。
黄石市黄石港区财政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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