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09 来源:市城管委

《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37第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2019年,住建部、省政府和市政府陆续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关方案和通知,省政府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设区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在2022年前完成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工作。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加。其中,生活垃圾混投混运、后端处置能力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通过地方立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势在必行。目前,全国有40多省、地市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形成了上海、杭州、福州等为代表的先进管理经验,我市在前期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中也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办法》对生活垃圾是如何定义的?按什么标准进行划分?

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织物类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水银产品,弃置药品、杀虫剂(容器)、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单位供餐、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活动中产生的易腐、含有机质的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三、《办法》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中的职责如何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组织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置等设施,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运处置项目的立项、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四、《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有哪些规定?

《办法》一是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对管理责任人如何确定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管理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二是明确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义务,应当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三是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制度,对各类生活垃圾如何处置都进行了细化规定,要求采用的技术、设备、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五、《办法》在社会参与方面有哪些要求?

《办法》涉及每家每户,与社会公众息息相关,《办法》除了对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外,还明确了通过部门引领示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媒体公益宣传、公共场所宣传栏、社团组织宣传、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文明创建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引导和发动社会参与。

六、《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建立台账等责任、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等行为设定了具体罚则。

七、《办法》有哪些亮点和特色?

《办法》立足我市实际,是对我市前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总结和进一步完善,《办法》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全过程进行了规定,整个生活垃圾分类的架构清晰明朗,创新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方式,发动行政部门、社团组织、学校、行业协会、社区等各行各业共同参与,为打造生活垃圾分类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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