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财政局关于持续加强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直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努力提高政策执行精准度,共同打造最优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为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推进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不得实施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份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做法;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不得违规设立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者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成交)结果挂钩。
二、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采购人应及时、完整地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为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坚持“无预算不采购、无意向公开不采购”的原则,采购人应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录入本年度的政府采购意向信息,系统将自动推送到“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三、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
(一)完善内控管理制度。优化和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各预算单位应遵循“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涵盖政府采购项目全周期的操作规范,包括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管理、意向公开、采购计划管理,以及合同管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绩效评价、信息发布、争议处理、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环节,确保各环节负责人和管理责任的落实。
(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对于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的项目,采购人应当通过财政内网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原则上,无预算(无政府采购指标)不采购。若确需实施采购,可在取得财政主管科室资金来源等文件后,先在财政内网录入虚拟指标,待申报采购计划后开展采购。采购资金支付前,采购人须以财政下达的政府采购指标替换之前录入的虚拟指标。
(三)落实专员制度。各单位应按照《黄石港区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采购专员管理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固定从事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政府采购专员应当保持相对固定,确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政府采购专员的,应当重新填报备案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报备。政府采购专员需定期参加区财政局每年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及测试,区财政局对测试结果予以通报。引入采购专员“驾照式”管理机制,开展采购专员星级评价,确保政府采购各环节得到有效控制和优化,夯实政府采购提质增效,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提高政府采购预留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以及未达到规定预留比例的,应当说明依据原因。
(二)提高政采贷规模。继续推进“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同类企业、1天放款、0抵押、0跑腿”的融资模式,持续扩大合同融资规模;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当前“政采贷”推进工作中存在的困点、难点问题。采购人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及时进行合同公告和备案,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三)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政府采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这些企业的专精特新产品或专利密集型产品、服务。对于首次投放市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只要其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不得以缺乏商业业绩为由进行限制。
(四)支持绿色发展。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环保要求,增强绿色低碳产品的采购力度。对节能环保产品实行强制性或优先采购,以提高政府绿色采购的比例。
五、持续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工作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工作,切实保障采购行为合规安全,防范虚假交易风险,确保消费帮扶工作真正发挥政策功能作用。各预算单位预留比例继续按照不低于15% 的比例,且预留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预留金额。要在食堂消费和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上严格把关,充分利用节假日发放职工福利之际,推进消费扶贫进度。各预算单位要加快通过“832平台”采购进度,货到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货款,并对产品质量、服务等作出评价。
六、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一)减少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减少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全面取消了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采购文件工本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
(二)合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根据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确定,以防止代理服务费过高。当中标(成交)供应商负责支付代理费用时,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三)推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全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全面推行在线投标、线上开标、在线评标、在线质疑投诉,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不跑腿,交易零收费,从而提高采购效率。
(四)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大力推广跨市、跨省的远程异地评标,打破评标地点的空间限制,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确保评标过程的规范性、透明度以及公平性和公正性。
七、强化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和履约验收
(一)加快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采购人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签订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电子商城项目压缩至当天完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进行合同备案,鼓励采购人将合同公告和合同备案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
(二)及时开展项目履约验收。采购人要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完善验收方式,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并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采购人应当在验收意见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录入履约验收结果信息。
八、优化政府采购法治环境
(一)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体系。对严重失信违法的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及时纳入“政府采购违法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在采购活动中开展“四方评价”,建立信用承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和运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同履约信息等实时共享,完善与其他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二)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
(三)优化质疑投诉处理机制。财政部门建立投诉渠道公开机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投诉地址、联系电话,建立现场、电子邮箱、信函、网络平台等多渠道的投诉途径,在网上公开质疑投诉指南和流程图,积极推行线上全过程“一站式”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区财政局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黄石市黄石港区财政局
2024年8月7日
首页 | 网站声明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磁湖路180# 联系电话:0714-3042828
鄂公网安备 42020202000007号 网站标识码:4202020002 鄂ICP备16019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