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进一步规范黄石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黄石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的
实 施 办 法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切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6〕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对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原已参加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和按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参保人员均可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障范围。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单独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筹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其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逐月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确认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总额之和。职工个人工资总额或退休人员个人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 60%确定;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缴费比例为5%。
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后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参保人员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其他单位由原渠道解决。
三、待遇享受
(一)补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配置的基础上,以本人当年纳入单位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总额的月均数为基数,按以下办法逐月对其个人账户进行补充配置:35岁(含35岁)以下的,划入2.5%;36岁至45岁(含45岁)的,划入3%;46岁以上的在职人员,划入3.5%;退休人员,划入4%。
参保人员按本办法补充配置个人账户后,低于本办法实施前一年度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规定补充的月均个人账户金额的,按本办法实施前一年度本人月均个人账户金额补充配置。
(二)补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三个目录”外项目医疗费用、“三个目录”内甲乙类项目超限价医疗费用,下同),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90%予以补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包括当年出院结算的医疗费用以及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首次申报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中断缴费后恢复缴费的,参保人员从单位缴费的第2个月起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缴费,参保人员从未缴费的第2个月起停止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按欠缴期间本单位缴费基数5%足额补缴后,补充欠费期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但对欠费期间参保人员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四、基金管理
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于补充个人账户的部分,划转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划转后剩余部分、基金利息及依法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其它资金等构成。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能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参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当年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基金当年支付不足时,可从历年基金结存中划转。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接受同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监督。
五、经办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工作,并会同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对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障范围人员资格进行审查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稽核监管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异地转诊有关规定,建立与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处理外,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不予支付。
六、其他规定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运行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提出具体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冶市、阳新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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