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第53号建议的
答 复
尊敬的彭正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各居民小区增设电动车充电设施的建议”已收悉,现结合我区实际和我局职能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关心、重视和支持!
关于提案中提出的四点建议:
1.针对代表提出的“鼓励各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划出专用区域,建设充电桩,尽快补齐电动车充电短板。新建居民小区100%建设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的建议,根据市住建局[2023]114号《关于落实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中第四条“指导督促落实政策要求”,各城区住保局加大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工作及政策宣传,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落实电动汽车充电桩等相关政策,明确相关责任,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职责,对不落实的督促整改。鼓励引导、支持物业小区集中加装建设,并妥善处理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桩相关矛盾纠纷。配合督促住建部门加大对小区物业行使租赁车位安装充电桩的常态化监管。优化家用租赁车位审批流程程序。建立健全“一站式”协调机制,推进居住区充电桩“能建尽建”。对具备条件的小区,按照“愿装尽装”的原则加快推进充电桩建设;对不具备条件的小区,将充电桩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利用小区周边空地建设公共充电桩,逐步提高配建比例,保障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充电。依法加强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的监督,严格落实充电桩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
2.针对代表提出的“相关费用可考虑由区级财政予以政策扶持,同时小区物业及拥有电动车的居民个人也可适度承担部分费用,做到政府、物业和居民各负其责、各得其所”的建议,根据湖北省能源局公布的《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按照不低于10%设配备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在《黄石市中心城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23-2030年)》“强化规划引领”中明确指出将新建小区应配套建设充电设施,纳入工程验收前置条件。我局也将积极对接区级财政申请资金政策扶持、同时谋划辖区电动车充电桩建设项目对上争取资金。
3.针对代表提出的“加强总体布局,探索对黄石港区各小区两轮、三轮电动车充电问题进行四统一,形成运作规模,降低运作成本,并与电动汽车充电问题同步考量,协调推进”的建议,按照黄石市“停车惠民”的工作要求,黄石港区印发了《黄石港区“停车惠民”资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黄港停车办【2023】1号),全面摸清辖区内居民小区、各类停车场停车资源,优化停车服务,提升居民出行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普查了辖区内黄石港街道、花湖街道、胜阳港街道、沈家营街道现有的停车设施信息、可建设停车资源信息以及改变原有停车规划资源信息。经初步摸排,各类停车点位494个,充电桩数量1489个,可建设停车资源信息25块,总面积40万平方米,摸排改变原有停车规划地块8处。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拿出针对性方案有序推进,探索对黄石港区各小区两轮、三轮电动车充电问题,加快充电桩网点建设进程,合理规划布局,尽快增多充电桩数量。
4.针对代表提出的“由各单位安全生产部门及小区物业部门牵头,在各单位员工及小区住户中普遍加强电动车安全充电宣传,增强广大市民电动车安全充电意识,形成电动车安全充电广泛社会氛围”的建议,我局将积极配合上级发改单位,协同区直相关部门综合运用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海报、户外电子屏等形式,广泛宣传充电桩建设情况,宣传引导市民安全使用充电桩。
黄石市黄石港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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