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黄石港区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黄石港区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
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区)的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即为《黄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以及标题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范”“规程”“规则”等字样的公文,一般情况下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以下有关事项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
(二)内部管理制度类文件,如工作规则、劳动纪律、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财务物资管理、廉政建设等文件;
(三)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福利等方面监督管理的文件;
(四)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安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总结、综述等文件;
(五)会议类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
(六)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
(七)商洽类工作函,包括制定机关之间协调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九)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
(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十一)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类文书;
(十二)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十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
(十四)涉密或依法不予公开的文件;
(十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文件;
(十六)其他不符合国办发〔2018〕37号文件对规范性文件定义的文件。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合法合规,坚持有件必审、有错必纠。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配合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各部门、各街道(管理区)法制机构负责。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提请区人民政府决策的,应提前将有关材料及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提交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策前、规范性文件拟定后,起草或承办部门应当将决策草案和文件送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全部或者部分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依据,以及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
(三)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材料;
(四)风险评估的有关材料;
(五)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材料;
(六)专家论证、听证材料;
(七)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二)(三)(五)(七)项属于应当提供。其他材料,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未按照上述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查材料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文件送审稿及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产生的风险;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起草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未按照上述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查材料的,审查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退回报送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审查的理由。
第十二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三)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是否有违法违规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五)审查机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要求起草单位、承办单位进行说明;
(三)到有关单位和地方进行调查研究;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五)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六)组织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第十四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的结论以及理由、依据和相关的意见建议;对与承办单位、起草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审查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承办或起草单位。
承办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承办单位、起草单位对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及时与审查机构沟通协商。
第十七条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通知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承办单位、起草单位不得提请决策机关研究讨论。
第十八条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保障,配齐配强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情况纳入单位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以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页 | 网站声明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磁湖路180# 联系电话:0714-3042828
鄂公网安备 42020202000007号 网站标识码:4202020002 鄂ICP备16019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