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
现将《黄石港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黄石港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黄石港区发展和改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黄石港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
2.黄石港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
3.黄石港区发展和改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
黄石港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
黄石港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科室和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特定的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责、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机关各科室应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具体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负责做好本部门具体执法公示信息的梳理、采集、传通、汇总、审核、撒销和更新等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分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行政执法动态信息。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执法科室名称、执法依据、办理时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执法文书样式、办公地点、咨询监督投诉电话、责任事项等;
(三)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四)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行政执法动态信息主要包括:
(一)随机抽查年度计划;
(二)执法结果;
(三)执法统计年报,包括上年度执法结果以及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保密法规定和保密工作要求,下列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并表明身份;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可以采取决定书或者摘要的方式公示。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依据、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执法日期等内容;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的,应当隐去决定文书中的单位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一条 执法科室应当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随机抽查)计划信息,包括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报告机制,由办公室会同执法科室公布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并报区司法局备棠。
第十三条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职能调整等原因导致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更、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向本单位提出异议的,相关科室应当及时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改正。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本单位更正的,相关科室应及时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以及更新维护不及时的,及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黄石港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指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直至执法程序完结的全过程。
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环节和先行登记保存、事先告知、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环节。
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呈报、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签署检查意见、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评估、责令改正、复查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的全过程自接受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补正、核验、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遮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厚则。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记录为基本方式,必要时采用音像记录方式。文字记录可以采取纸质文书或电子文书记录,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
第六条 文字记录应当使用标准制式文书,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时序对相关执法环节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纸质文书的制作、归档、保管、使用等,依照相关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需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勘验)、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组织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全程音像记录。鼓励使用多台音像设备从不同角度,同时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音像设备开启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行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再就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害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中止音像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连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可以终止记录但应当事后书面说明原因。
第八条 行政许可类执法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受理情况;
(二)办理事项材料接收情况;
(三)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和作出决定情况;
(四)项目办结送达情况。
第九条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程序启动事由、基本情况、分管领导意见、执法时间等情况;
(二)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书证、物证,鉴定、勘验等情况;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材料情况;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情况;
(六)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和作出决定情况;
(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情况。
第十条 执法科室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文件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进行存储,并同步刻制光盘,注明刻制内容、制作人、刻制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
执法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包括各种纸质文书、电子记录等。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机关内部资料,未经办公室审核批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公安、司法、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依法函告本单位借阅、复制特定执法过程记录的,本单位积极协助提供。
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本单位应当协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举报人、投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信息。已经办结归档的执法过程记录,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黄石港区发展和改革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扬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台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机关各科室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台法性、台理性、适当性审核。可以邀请局聘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的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指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行政执法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本单位认为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形。
第六条 各执法科室应当在报局负责人审批决定前,将下列材料提交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
(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理由、依据等;
(三)相关证据、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情况复杂的,可以向执法科室承办人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组织座谈、论证,可以激请法律顾间参加。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组织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基准适当,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
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和裁量基准不
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执法文书不完备、不规范的,提出补充修改的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执法科室存入行政执法案卷,一份由办公室留存归档。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执法科室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由办公室报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需执法科室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执法科室应当对办公室出具的审阅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采纳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办公室协调沟通,经沟通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科室报局领导或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执法科室和办公室的意见,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对法制审核中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案件,在相关问题未予纠正前,本单位负责人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本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作出执法决定前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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