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解读问答
发布时间:2024-11-15 来源:黄石港区建设局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解读问答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湖北省检测市场秩序,湖北省建设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方便理解文件精神,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1.问:《实施细则》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2022年12月,住建部对原第141号部令进行修订,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57号令);2024年7月26日,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为落实住建部文件相关要求,我厅结合地方实际和近年来检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

2.问:在住建部《管理办法》基础上,《实施细则》在资质管理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答: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将检测机构资质修改为综合类资质和九大专项类资质;《管理办法》明确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均可以申请检测机构资质,依法依规从事相关检测业务;不再将市场监管部门的资质认定证书作为资质申报前置要求;明确检测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

《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一是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每个检测场所都需至少符合1个专项资质标准要求,并专设相应的报告批准人;用于申请综合类资质的所有检测场所应在本省同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行政区域内。二是资质申报材料。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时需提交主要人员的职称证书和以申报单位名义缴纳的近3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有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要求的主要人员从业经历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三是电子证照下载方式。检测机构可自行进入湖北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3.问:在住建部《管理办法》基础上,《实施细则》对检测活动管理做了哪些细化?

答:《实施细则》在住建部《管理办法》基础上细化检测机构人员、检测报告、档案、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明确外省检测机构来鄂承接检测业务的程序。

一是强化检测机构的独立性,明确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方有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工作公正性的关系。二是规范检测费用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单独列支检测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三是明确参建各方责任,规范检测过程中的委托、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等行为规定。四是加强过程资料管理,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检测过程资料完整。五是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信息化要求,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六是明确了省外检测机构来鄂登记要求。省外检测机构应通过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登记信息,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进行查验。查验通过后,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纳入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检测机构按工程项目在系统中登记后,方可开展相应检测活动。七是明确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行为准则,以及虚假检测报告和无效检测报告判定标准。

4.问:在住建部《管理办法》基础上,《实施细则》对监督管理工作做了哪些要求?

答:《实施细则》在住建部《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方式、手段,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增加了信用管理有关要求。

一是建立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制度,明确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检测机构,整改期间不得出具检测报告。二是加强信用管理,明确主管部门应依据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信用管理,对失信单位和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5.问:如何做好《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认真抓好《实施细则》宣贯培训。帮助一线监督执法人员理解文件精神,准确把握要义;让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主体知晓相关规定和要求,明了自身责任。

二是按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检测机构资质。我省将于2024年12月1日启动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工作,2025年5月31日截止。此期间将加强服务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保障新旧资质标准有序过渡。

三是强化全省检测市场监管。严格落实《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项要求,保持检测市场高压态势,重点检查工程参建单位尽责情况,严厉打击检测机构虚假检测行为,确保检测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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