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市区分级负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0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消防总队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消防救援机构划转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理顺消防验收工作体制机制,根据项目限额标准实行市、区分级验收,明确属地责任和层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层级管理范围和权限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指导全市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①设有(1)—(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②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③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④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⑤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负责全市下列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小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八千平方米小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一千五百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小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平方米未纳入审核、验收范围内的地下人员密集场所。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小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3)总装机容量大于二百五十兆瓦小于一千兆瓦发电厂,地下或二百二十千伏非枢纽变电站。

(4)高层工业建筑,洁净厂房,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厂房、库房。

(5)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二)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住建局验收备案抽查范围之外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三)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墙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到位。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转移和承接工作,并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完善设备配备,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

(二)强化沟通,无缝对接。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对接,积极主动与消防救援机构沟通对接,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无缝对接。

(三)明确责任,依法履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执法权限,按照谁监管谁处罚的原则,根据本文第一部分关于各县(市、区)管理范围和权限分工,对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和立案查处。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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