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城区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 21日
黄石市城区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是指按照《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和《黄石市基础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1—2020年)》开展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本区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筹措管理建设资金和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保障本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各区编制建设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编制投资计划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和《黄石市基础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1—2020年)》,结合城市开发建设的具体情况及适龄人口入学状况,按 5年一个周期,制订本区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分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义务教育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和征地拆迁工作,并编制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6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报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申请市级奖补资金的下一年度开工建设项目计划。下一年度将开工建设的项目应是已完成土地整理的项目,并优先保证校园内危房改造、续建项目和标准化学校建设。
第八条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城建、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对各区上报计划的项目规模、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选址的合理性和区级资金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审核意见,于每年 11月底之前编制下达下一年度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市规划、国土、环保、消防、发改等部门及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选址意见书)、地质灾害影响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节能评估意见、消防评估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立项概算批复等手续。 规划部门依据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时核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含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国土部门根据项目单位上报的有关材料,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尽快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部门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将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督促相关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规范。
第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场地平整和校舍、校园道路、运动场、绿化、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区级留存教育费附加;(二)区级土地出让净收益计提教育资金;(三)区级闲置教育资源按相关规定处置后的收入;(四)区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区级新增财力和其他可用财力;(六)中央和省下达的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七)社会捐助等其他资金。其中,区级留存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净收益计提教育资金、闲置教育资源按相关规定处置后的收入,应依法足额用于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对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本级统筹的教育费附加;(二)市本级地方教育费附加;(三)市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计提教育资金;(四)市本级新增财力和其他可用财力。 (五)中央和省下达的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六)社会捐助等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大教育投入,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科学配置教育资源,确保专款专用,推进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中小学校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分别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及下一年度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开工建设计划,提前编制下一年度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市级奖补资金原则上按照项目进度和结算审计情况,由市教育局商市财政局安排拨付。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勘察、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项目规模和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按照《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08〕36号)执行。
第十七条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资产权证,并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应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市发改委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如确需调整的,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编制、申报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开工建设项目计划,并按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建立校舍安全长效机制,加强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妥善解决入学矛盾。
第二十条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按相关规定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予以减免。
第二十一条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建设用地选址及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黄石市基础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1—2020年)》执行,建设标准按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和《湖北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等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发改部门立项,在建或已建成但未完成工程结算的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提出奖补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安排拨付奖补资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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