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
若干措施(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紧扣加快建设临空高端商务区目标,优化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进规纳统。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按照三年5:3:2的比例予以拨付;对首次进限额以上商贸批发业、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按照两年6:4的比例予以拨付;对首次进限纳统的商贸批零住餐个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辖区产业单位转法人单位且当年实现进限的企业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提质升级。对当年通过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且对获批为省级百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入库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新获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内行业隐形(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企业质量品牌提升。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得“湖北精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企业新备案(认定)的省级企校联合中心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省级以上平台按认定时序予以首次奖励,同级平台不重复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在工艺水平提升、智能化升级、环境污染治理和安全生产等级提升等方面实施技术改造。对规上中小工业企业年度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或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必须纳入区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按设备投资的2%进行补贴,奖励不超过5万元。
六、支持企业参与重大项目攻关。对完成“揭榜挂帅”项目的民营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配套奖励10%,单项最高不超过10万。对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配套奖励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对入选市级主导产业重点研发专项项目,按照10万元/项标准,给予区级奖励。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科技成果在我区就地转化并产生效益的,并获得市级奖励的,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5万元配套奖励。
八、附则
本《措施》奖励事项与区现行其他政策属同一性质事项时,以本《措施》相关条款为准。有关奖励政策界定不清的,按“就高不就低、同类奖励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根据上级政策变化进行调整。在享受以上政策期间,迁出本辖区或退库的,立即停止奖励。按照工作业务归口的原则做好措施解读和申报审核工作,本《措施》自2024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限两年,2023年至本《措施》出台符合本《措施》的,遵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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