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
(三)研究拟订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民族文化、宣传教育工作。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涉及少数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六)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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