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黄石市委办公室、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黄办文〔2015〕13号)精神,设立黄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黄石市支援西藏曲松县和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利川市的建设工作职责。
(二)取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黄石市支援新疆建设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黄石市支援西藏曲松县和武陵山试验区利川市建设工作。
(三)研究拟订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民族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等工作。
(四)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配合相关部门研究拟定相关的民族工作政策。研究分析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五)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涉及少数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六)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培训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会同外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内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宣传科、援建办)
综合拟订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调研报告;负责拟订年度工作目标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服务和督办;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纪检、机要、档案、保密、会务、接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涉外事务工作;承担联系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信息采集报送和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及合作;负责机关干部学习、培训、教育以及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负责扶贫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负责对口援藏、援利川的协调、服务、联络工作。
(二)民族科
研究拟订相关民族工作政策;负责对涉及全市民族领域和民族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及表彰有关事宜;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民族文化、体育活动事务;研究涉及民族因素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参与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工作;办理民族方面信访、建议提案工作;承办局办公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宗教科
研究拟订相关宗教工作政策;承担宗教工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指导下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市级宗教团体组织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培训及依法依章开展宗教活动;负责全市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宗教活动场(处)所的设立审批、登记事宜,负责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管理、培训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研究涉及宗教因素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负责有关协调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工作,引导宗教团体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办理宗教方面信访、建议提案工作;承办局办公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工勤编制1名,计9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1正2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正科3名,副科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
首页 | 网站声明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磁湖路180# 联系电话:0714-3042828
鄂公网安备 42020202000007号 网站标识码:4202020002 鄂ICP备16019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