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黄石港区民政局概况
一、黄石港区民政局主要职能
黄石港区民政局是黄石港区政府主管的工作部门。
黄石港区民政局的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拟定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
(三)统筹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协助好生活无着落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批报事宜;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政策,推行婚俗改革。
(七)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执行养老服务事业政策和标准;负责和指导养老机构备案及管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预算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十)落实上级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一)落实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落实上级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区民政局法定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9项;
(二)行政处罚24项;
(三)行政强制4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检查6项;
(六)行政裁决0项;
(七)行政给付10项;
(八)行政确认7项;
(九)行政奖励0项;
(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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