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依据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35号)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关于黄石港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港政发【2019】1号)
二、高龄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1、补贴对象。具有黄石港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2、补贴标准。80周岁至89周岁老人每月发放50元;90周岁至99周岁老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月300元。
(二)申请审批流程
(一)个人申请。高龄津贴以个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报对象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或两寸免冠照片(三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黄石港区高龄津贴申报个人审批表》(附件1)。申报对象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相关的联系方式。
(二)初审。社区在接到申报对象的申请资料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资料(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社区干部必须入户核实)。审核内容包括:申请表格填写清晰、完整、规范;各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和社区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3个工作日内将《黄石港区高龄津贴申报个人审批表》报街道审核。
(三)复审。收到社区提交的《黄石港区高龄津贴申报个人审批表》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黄石港区民政局审批备案。各街道于每月25日前完成本辖区内高龄津贴老人的资料汇总,并报送至黄石港区民政局。
(四)审批备案。收到街道的申报材料后,区民政局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批备案。对审定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及时纳入到市民政局高龄津贴月发放名单中,于审批备案时间的次月足额发放到位,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当面告知申报对象原由。
(五)资金发放。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发放,严格执行社会化发放,严禁现金发放。
(六)取消程序。享受高龄津贴老人死亡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要及时向区民政局办理注销和备案手续,区民政局审定后将于注销审批时间的次月停发死亡对象的高龄津贴。
(三)政策衔接
1、户籍跨县(市、区)迁移。高龄老人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2、无法联系到本人。享受高龄津贴待遇老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满3个月以上联系不上的,可以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老人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津贴,重新申请核准后,从停止发放津贴的当月补发津贴。
三、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1、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其中,高龄老年人是指年龄 8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是由县级以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鉴定为重度失能或中度失能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纳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范围。
2、发放标准为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00 元。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 元。
(二)申报资料
书面申请(包括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人身体状况、实际年龄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人身体状况的鉴定结果,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救助证等相关材料和复印件。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由个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直接向户
籍所在地的街道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黄石港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人身体状况的鉴定结果,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救助证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二)审核。各街道民政办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公示7个工作日后,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告知原因。
(三)审批。区民政局根据各街道民政办上报的申报材料集中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纳入补贴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四、办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办理部门:黄石港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办理地点:磁湖路62号
联系电话:0714-328467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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