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鄂民政发〔2023〕31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要求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机制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 号)提出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领域实施“信用+”工程。为进一步维护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市场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9〕103号),明确提出“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61号)提出“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民政部文件精神,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拟订了《湖北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条,主要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名单管理、惩戒实施、名单移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章节及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定义。
第二章名单认定部分,明确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单位,列举了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情形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情形,并对惩戒对象名单认定程序进行了规范。
第三章名单管理部分,明确了名单信息主要包括的内容,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名单的信息来源、信息发布等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还对名单的管理作出规定。
第四章惩戒实施部分,结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明确了对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对象采取的惩戒措施,并对重点关注名单监管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名单移出部分,明晰了异议申诉途径,对惩戒对象名单信用修复条件和移除程序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附则部分,列出了档案管理、行政责任、解释部门及施行时间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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