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市场主体专利权、
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市场主体依法享有
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
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
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第三条 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融站入所”工作,依托本区四个基层市场监管所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站,知识产权工作站的名称、标识和形象设计统一设定,工作站的规范名称为“黄石港区知识产权(XXX市场监管所)工作站”。(工作站名单后附)
第四条 知识产权工作站的基本任务是宣传贯彻执行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维护
企业和科技人员合法权益,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
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章 工作站职责内容
第五条 根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线索和诉求,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维权缓助方案,明确维权缓助路径。成立知识产权调解室,为侵权纠纷多元化解和快速维权提供“一站式”和“纠纷处理直通车”服务,
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关口前移。
第六条 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根据上级安排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知识产权假冒、仿冒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切实维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知识产权检索信息服务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业务指导,协助落实企业知识产权资助政策,帮助解决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困难。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应向来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途径。
第八条 提供及时、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协助提升辖区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的数量与质量,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标准化、专利技术项目校企合作等转移转化工作。
第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对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宣贯,定期收集服务对象需求,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和业务合作交流。
第十条 做好知识产权工作资料整理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辖区内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数据库信息采集、经营调查以及录入,建立本辖区知识产权信息台账。及时、完整、规范记录知识产权工作。定期向区局报告本工作站工作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动态、媒体宣传信息以及年度考核总结等。
第十一条 加强与公安、法院、街道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和沟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部门联合保护行动。
第十二条 将知识产权工作站建设内容纳入区局年终绩效考核项目,不断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站建设做深做实。
第三章 保障和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争取将基层知识产权工作站工作经费纳入本
区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全力支持知识产权工作站开展品牌创建,对优秀工作站给予以下支持: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知识
产权相关奖励或项目申报。
(二)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法律咨询、业务指导。
(三)按照培训需求,调配骨干师资力量,为工作站提
供知识产权等知识培训。
(四)组织参加相关知识产权业务交流和考察活动。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工作站不得以自身名义从事有偿知
识产权服务,不得随意向经营主体设置门槛,向经营主体提
供知识产权服务应当遵循“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原则,方便企业与群众办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黄石港区知识产权工作站
黄石港区知识产权(黄石港市场监管所)工作站
黄石港区知识产权(花湖市场监管所)工作站
黄石港区知识产权(沈家营市场监管所)工作站
黄石港区知识产权(胜阳港市场监管所)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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