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卤制品经营户:
为进一步规范卤制品行业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卤制品经营相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依法取得经营资质
1. 从事卤制品生产、销售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2. 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二、严把原料采购关
1. 采购食品原料须查验供应商资质,留存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2. 禁止使用来源不明、腐败变质、病死畜禽或未经检疫检验的原料。
三、规范加工操作流程
1.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 加工用具、容器须定期清洗消毒,卤制过程需符合温度、时间等安全要求。
3. 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非法添加。正确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严格储存与销售管理
1. 成品卤制品需冷藏(0-4℃)保存,防止微生物滋生。
2. 散装卤制品须在容器或包装上清晰标注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3. 禁止销售过期、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卤制品。
五、落实卫生管理制度
1. 经营场所应配备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定期清洁消毒。
2. 从业人员需保持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口罩和手套。
六、保障消费者权益
1. 主动提供销售凭证,如实记录产品信息。
2. 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依法承担产品安全责任,落实赔偿制度。
七、法律责任提示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实施“红黑榜” 制度,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
请各经营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行业良好秩序!
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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