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1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16号,2018年修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六条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县级 |
2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202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 企业登记机关 | 县级 |
3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利侵权纠纷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55号,2020年修正)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2010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专利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依法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专利管理部门提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的部门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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