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黄石港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二章概要中的“《政府采购法》”修改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文件”,并在其后增加“《黄石市财政局、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2021年市直单位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印刷服务、家具用具等九类项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黄财采发〔2020〕349号)文件要求,按照购买造价咨询服务执行政府协议采购”,删除“从在我区登记备案具有投资评审资质的机构中遴选,组成《黄石港区政府投资工程预算评审中介机构库》”。
二、将第二章第五条(一)中的“政府投资20万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修改为“政府集中采购标准限额以上和分散采购标准限额(货物和服务类40万元,建设工程类60万元)以上的项目”,将“《黄石港区政府投资工程预算评审中介机构库》”修改为“黄财采发〔2020〕349号文件黄石市政府采购造价咨询服务协议供货商”。
三、将第三章第八条中的“对评审结论如存在重大分歧的报请政府常委会审定”删除。
四、将第四章第十条(一)中的“单项委托评审的费用额在1万元以下,按1万元核拨评审费”删除;将(七)中的单项委托评审的费用额最高从“100万元”修改为“10万元”。
五、将第六章第十四条其后增加“凡以前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将附件二“《黄石港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确认表》”修改为“《黄石港区政府投资评审确认表》”,并结合实际,对表格进行了修改:将第一栏“项目单位(盖章)”修改为“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将第二栏“项目名称”修改为“工程名称”、“编审日期”;将第三栏“项目地址”修改为“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咨询合同内容”;将第四栏“项目总投资(万元)”修改为“送审(预)结算价款(元)”;将第五栏“送审金额(万元)”修改为“审核工程造价(元)”;将第六栏“初审金额(万元)”修改为“审减金额(元)”;将第七栏“备注”修改为“审减率(%)”;将第八栏“委托评审单位”修改为“建设单位确认意见”、“委托单位确认意见”、“编审单位确认意见”。将第九栏“财政委托评审单位(盖章)”、第十栏“项目单位意见”、第十一栏“分管领导意见”删除。
本修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黄石港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版)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黄石港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在港政办〔2019〕18号文件基础上,结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评审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招标控制价等内容进行评审。
第二章 程序管理
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局委托有投资评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文件和《黄石市财政局、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2021年市直单位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印刷服务、家具用具等九类项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黄财采发〔2020〕349号)文件要求,按照购买造价咨询服务执行政府协议采购。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程序:
(一)政府集中采购标准限额以上和分散采购标准限额(货物和服务类40万元,建设工程类6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区财政局备案后,区财政评审中心在黄财采发〔2020〕349号文件黄石市政府采购造价咨询服务协议供货商中选取评审机构,并对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通知;
(二)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通知要求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评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一般项目(400万元以上及重、特大项目不超过7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送给项目业主单位,遇特殊事宜,报请同意后时间顺延;
(三)项目业主单位对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评审机构向区财政评审中心报送评审报告;
(五)区财政局审核确认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明确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将作为招标控制价、资金拨付、预算调整、价款结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未经区财政局评审或备案的项目财政不予结算。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政府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审核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区财政局有权下达暂缓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五)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六)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项目设计工作。项目业主应督促设计单位做好现场的调查工作,设计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完善和细化设计内容,避免漏项,且不得超标准和规模进行设计。因设计单位原因给该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项目业主须将该内容载入合同条款,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备案时严格审查其合同条款;
(二)做好质量保障工作。项目业主督促设计及造价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编制时,踏勘现场,充分考虑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全面性;在招标控制价编制时,严格根据施工图编制招标控制价,检查设计的完整性;涉及需项目业主单位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业主单位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第九条 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未经委托方批准,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方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委托方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第四章 付费标准
第十条 付费额的确定。依据《鄂财建规〔2009〕8号》文, 基本付费额计算公式为:基本付费额=∑实际财政性投资额(分段金额)×基本付费率,具体如下:
(一)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基本付费率按5‰计算确定;
(二)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基本付费率按3‰计算确定;
(三)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基本付费率按2.5‰计算确定;
(四)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基本付费率按2‰计算确定;
(五)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基本付费率按1.5‰计算确定;
(六)投资额在1亿元至5亿元(含),基本付费率按1‰计算确定;
(七)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部分,基本付费率按0.5‰计算确定,单项委托评审的费用额最高为10万元。
第十一条 评审费按项目基本付费额的50%计算支付,评审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支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代理过程中进行弄虚作假或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三年内不得在黄石港区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任何代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对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规行为,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委托函
2.黄石港区政府投资评审确认表
3.黄石港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资料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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