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证明内容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 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能实行告知承诺 |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级及其他 | 申请人承诺,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 | 证明申请人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表现或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 | 部门规章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许可 | √ | ||||||||
2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 | 证明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 | 部门规章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许可 | √ | ||||||||
3 | 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变更执业机构登记) | 证明申请人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等 | 部门规章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许可 | √ | ||||||||
4 | 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变更执业机构登记) | 证明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 | 部门规章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许可 | √ | ||||||||
5 | 与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注销) | 证明申请人与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 | 部门规章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许可 | √ | ||||||||
6 | 已办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的说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注销) | 证明申请人在原基层法律服务所已办结案件及未办结案件交接完毕情况 | 部门规章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许可 | √ | ||||||||
7 | 经济困难证明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证明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 | 地方性法规 |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社民委员会 | √ | 行政给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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