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3-11-03 来源:黄石市黄石港区司法局


                             黄石港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
序号行政强制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配套监管措施部门
1对施工现场强制查封拆除1.当事人在收到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按决定要求停止建设的或者在限期内拆除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3.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通过,2014年9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行政指导   预警提示   行政告诫区城管局
2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预警提示、行政指导区应急管理局
3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已停止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且补办被批准且符合办理条件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行政告诫区城管局
4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1.情节显著轻微;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3.例外情形:涉及《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不能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预警提示、行政指导区市场监管局
5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1.情节显著轻微(包括但不限于:已停止违法行为或正在办理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3.例外情形:经营活动涉及许可事项且未取得许可的不能适用【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容缺执法、行政告诫区市场监管局
6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1.情节显著轻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预警提示、行政告诫区市场监管局
7价格强制措施(责令暂停相关营业)1.情节显著轻微;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3.例外情形: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不能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预警提示、行政指导区市场监管局
8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涉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情节显著轻微(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预警提示、行政指导区市场监管局
9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进行封存1.情节显著轻微;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预警提示、行政指导区市场监管局
10查封、扣押发布的广告中涉嫌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1.适用于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宣传单等发布;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
1.适用于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
查封、扣押发布的广告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
中涉嫌使用“国家级"
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预警提示、行政指导区市场监管局
11对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产品的查封、扣押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下;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今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 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预警提示、行政指导区市场监管局
12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的查封扣押1.符合“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的违法行为,除防止证据损毁以外的: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预警提示、行政告诫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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