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黄石港区街道综合执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6 来源:黄石市黄石港区司法局

关于公布《黄石港区街道综合执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编制了黄石港区街道综合执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现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意见》有关规定,由区司法局统一汇总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港区街道综合执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免罚清单)是指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清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定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对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

二、适时动态调整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立足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为本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操作指引。各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和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要适时对清单实施情况组织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于免罚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

三、加强监督检查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清单规定的,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责任。

                                              黄石港区司法局  

                     2023年5月29日

黄石港区街道综合执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各街道办事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或超建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十四号公布)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各街道办事处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能够消除危害影响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零一号公布)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3对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各街道办事处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摆摊,出店经营不影响通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4破坏公共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罚各街道办事处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经口头告诫改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零一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5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各街道办事处经口头告诫改正《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6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各街道办事处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尚未影响交通、未污染环境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7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各街道办事处堆放、吊挂物品较少、影响市容环境轻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零一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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