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黄石港区水利和湖泊局概况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全区水利行业依法行政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起草水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
(三)指导水利设施、水城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区内重要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四)负责依法开展水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推行河湖长制的精神,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日常考核。落实区总河湖长及副总河湖长确定的事项,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开展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六)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江河和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运行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七)负责全区水源调度、水土流失监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执法等。
(八)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九)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化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十)负责全区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十一)发布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对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管理,农业技术的引进、创新、试验、示范与推广应用,农业环境管理执法,农资市场监管。
(十二)组织、监督辖区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发布动物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三)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农业机械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十四) 负责区域内的林业生态规划建设、林业产业指导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保护。
二、单位法定执法职责
第二部分 黄石港区水利和湖泊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统计表
二、行政许可统计表
三、行政处罚统计表
四、行政强制统计表
五、行政征收征用统计表
七、行政检查统计表
八、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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