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关于认真做好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区十届人大五次和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期间,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代表建议85件、委员提案106件,共计191件。认真办理好建议提案,对于完善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区政府将继续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对每件建议提案都明确一名区领导和部门领导作为分管领导和协调责任人。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确责、履责、问责”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办理工作责任体系,打造办理工作责任链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办理工作,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责任科室具体抓的工作格局,确保办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具体内容
(一)明确承办职责。
1.建议提案的办理,根据要求分为独办、分办、会办三种方式。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并在8月15日前将会办意见提交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汇总会办意见后,统一向代表委员答复。
2.各牵头单位在向代表委员当面答复时,应提醒代表委员在征询意见表上,勾选是否同意公开建议提案的内容;所有建议提案的答复均由区政府办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二)规范办理答复。向代表委员作出的办理答复,只能以承办单位名义答复,各承办单位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不得向代表委员直接答复。答复函要严格按照A、B、C、D四类规定的格式撰写。
(三)严格办理时序。
1.各主办(含会办牵头)单位要严格按照办理时限,于9月10日前向代表委员作出书面答复并征询办理意见(填写征询意见表),完成办理任务。
2.各主办单位要将正式答复(含会办意见)纸质件和电子档以及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报送区政府办备案销号。
3.对代表委员表示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必须重新办理,并于15日内重新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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