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丨关于《湖北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08 来源:区统计局

2019年1月,湖北省统计局制定印发了《湖北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多年来,受到了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省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为什么制定《办法》?

答:依法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是政府统计部门的重要职责。2013年7月,湖北省统计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执行多年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经国家统计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另外,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进行了第4次修改。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对《湖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

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管理,是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促进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各地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规范化,避免重复交叉、数出多门,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是切实减轻基层统计部门和调查对象统计工作负担的有效手段。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一是县级以上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包括省统计局,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省统计局各市、州调查监测分局、各县(市、区)社会经济调查队,各市、州政府所辖经济开发区(管理区)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上述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二是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县及县以上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县及县以上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上述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制定统计调查项目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应尽量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取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取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二是应当有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三是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四是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指标、调查表,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应当科学合理。

四、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关于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有以下规定:

1.湖北省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以及省统计局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2.市、州、县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市、州、县统计机构对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报省统计局审批。

3.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其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五、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或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审批项目的单位公文或者申请备案项目的单位办公室公文。

2.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及调查范围、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报送和公布的主体、时间等内容。

4.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报告、背景材料、经费保障等,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当提供修订说明;

5. 委托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交委托单位正式委托函。

六、统计调查项目的有效期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答: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5年。统计调查制度对有效期规定少于3年的,从其规定。有效期以批准执行或者同意备案的日期为起始时间。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制定机关应当重新申请审批或者备案。

七、各单位在组织实施批准后的统计调查项目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统计调查项目经过审批或备案后,各单位在组织实施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健全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夯实统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2.应当就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对组织实施人员进行培训;应当就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口径、计算方法、采用的统计标准和其他填报要求,向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3.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4.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的规定,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一般应当在政府部门间共享。


首页 | 网站声明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磁湖路180# 联系电话:0714-3042828

鄂公网安备 42020202000007号 网站标识码:4202020002 鄂ICP备16019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