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8〕1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迅速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息采集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数据分散在各相关部门,信息不翔实、数据不准确、标准不统一,制约了工作开展。扎实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是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和基本情况的重要手段,是建立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大数据平台的重要步骤,是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信息采集工作作为当前一项突出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实现对象全面覆盖、信息全面准确,按规定时间节点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任务。
二、准确把握信息采集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目的
信息采集的对象包括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遣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
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信息。
信息采集工作应坚持全面规范、严谨细致、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采取自主申报、集中采集、交叉比对、上门核实等方式进行。
信息采集的目的是收集基本数据,摸清情况,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
三、切实加强信息采集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信息采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严格责任,周密组织,精心实施,确保质量。
(一)建立工作机制。信息采集工作由各级政府统筹负责,在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从公安、民政、人社、国土、房产、统计、征兵等部门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熟悉的干部集中办公,组建工作专班,集中办公人员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各县(市、区)工作专班由政府办公室一名副主任牵头负责。公安、民政、人社、国土、房产、统计、征兵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二)迅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的宣传提纲做好宣传动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等工作开展信息采集,确保工作迅速、有序、高效推进。要改进工作作风,讲究方式方法,耐心细致讲清信息采集目的,避免造成误解。坚决防止在采集工作中因言语不当、态度生硬等作风问题引发矛盾。集中采集时要科学合理安排,防止人员大规模集中,给采集对象带来不便。对于年老体弱、身体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要上门采集。市抽调专班要加强对县(市、区)信息采集工作的督导检查。
(三)加强信息保护。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充分尊重采集对象意愿,对于自愿放弃信息采集登记的对象不得强制要求其申报。信息采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采集、比对、核实工作中,强化安全防范,确保数据安全。
(四)严格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细化责任。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迟缓、未按规定履责、失职失责的,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五)落实工作经费。信息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区)要切实保障必要的办公、交通、设备采购、购买服务、人员培训、工作餐等信息采集所需工作经费,统筹安排乡(镇)、村(社区)信息采集工作经费,按相关规定实行紧急采购,保障信息采集工作顺利进行。
各县(市、区)要确保于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第一阶段任务(采集上报基础信息),2019年4月15日前完成第二阶段任务(交叉校核、修订、补充其他综合信息)。
附件:1、黄石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
2、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宣传提纲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附件1
黄石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悬挂光荣牌工作,切实摸清底数,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31号)要求,拟订全面做好全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彻底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并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调查分析,积极探索大数据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开发和应用,切实夯实退役军人工作基础。
二、采集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
(一)退役军官、退役士兵、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无军籍离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二)烈士遗属(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三、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按照对象类别分别设计相应的信息采集项目和表格,将需采集内容以表格形式直观呈现,以便采集人员填写。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休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服役期间编号以及户籍等信息。
(二)生活状况。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
(三)享受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四)主要诉求。包括本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存在的困难等。
四、采集方式
此次采集信息项目和内容较多,工作量较大,为保证采集效率和采集工作准确性,要运用科学的采集方法和先进的采集技术。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全面规范、严谨细致、自主申报、上门核实、交叉比对、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横向共享信息数据。依托全国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采集综合平台,向各地分级授权,将各地现有数据采集终端设备植入初始数据,作为采集工作基础数据,减轻基层人员采集工作量并提高采集效率和准确率。
(二)利用现有资源采集完善数据。以县(市、区)为单位,政府统筹负责,各级民政、人社部门通过现有信息采集设备采集、手工录入补充、签字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以系统的基础数据库为依托,结合对象个人申报信息,采集、补充完善信息数据。采集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采取在各乡镇(街道)等设立集中采集点,对象自主申报与上门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采集。
(三)信息数据交叉核查比对。在完成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等基本信息采集任务后,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信息比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由县级政府统筹负责,公安、民政、人社、国土、房产、统计、信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交叉校核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医保、住房、主要诉求以及服兵役情况等信息,对问题数据进行修订,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切实全面摸清情况,做到不漏一人,力求信息准确。
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各类对象所享受的待遇以现有待遇体系中相应数据为准。将来,若有新增享受有关待遇的情况,应按规定程序逐案审批,并在数据库中同步更新。
五、工作安排
为尽快摸清底数,信息采集工作分两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以摸清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为主,建立各类对象信息档案,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第二阶段以信息交叉比对、校核、充实为主,全面摸清各类对象综合情况,2019年4月15日前完成。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2018年12月15日前)
1、动员部署。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研究部署信息采集工作,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再动员。市里集中开展一次培训工作。
2、信息采集。各县(市、区)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根据信息数据采集内容和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完成基本信息数据的采集填报工作。
3、数据上报。各县(市、区)按照数据录入、审核、上报要求,合理把握采集工作进度,定期上报更新采集数据,加强各采集端数据安全防护,确保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各类对象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形成基本信息数据库。
(二)第二阶段(2019年4月15日前)
1、数据交叉比对和共享。将第一阶段采集汇总数据报省退役军人事务服务管理部门,由省退役军人事务服务管理部门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请各有关部门分别比对并共享提供相关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医保、住房、主要诉求、服役情况等综合信息。
2、梳理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融合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建立退役军人大数据平台,全面梳理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并根据对象户籍下发各地。
3、数据修订和补充完善。由县级政府统筹负责,工作专班牵头,各有关部门交叉校核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4、数据报送和工作总结。2019年4月15日前,各县(市、区)信息采集工作报告和相关信息数据报送至市级,市工作专班根据县级信息采集情况和信息数据于2019年4月20日前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工作专班。
六、系统和信息采集设备配置要求
信息采集工作以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发的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专栏)为主要工作平台。各级要按照安全保密、规范标准、方便实用的原则,按照各项技术规范完善信息系统,配置信息采集设备和日常办公设备。
市县两级要配置专用电脑、多功能信息采集仪及相关日常办公设备,也可根据需要配置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专栏)单机版。
设立乡镇(街道)集中采集点的要配置专用电脑、多功能信息采集仪(或数据核查终端设备),也可根据需要配置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专栏)单机版。
七、工作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是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当前最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极为复杂,牵涉面广、任务量大,为确保信息采集工作圆满完成,有关要求如下:
(一)迅速组建工作专班。市工作专班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组建,从市公安局抽调1名、市民政局抽调4名、市人社局抽调2名、市国土局抽调1名、市统计局抽调1名、市房产局抽调1名、市征兵办抽调1名干部,组建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市级集中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联系电话:6579616、6579611),集中办公人员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各县(市、区)要迅速比照市里的做法,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组建本级信息采集工作专班,从相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各县(市、区)工作专班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和办公地址报市工作专班备案。
(二)采取科学有效方法。各县(市、区)要建立公安、民政、人社、国土、房产、统计、信访、人武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实时更新数据,充分发挥大数据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开发与运用,为退役军人工作开展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同时,在采集、比对、核查工作中,要加强安全防范,采集端、上报方式均使用专用电脑,信息数据经授权才可以通过信息系统上传,确保数据安全。
(三)周密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广泛宣传再发动,按照宣传提纲,引导对象主动申报,确保如期完成所有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任务。县(市、区)民政、人社部门要采取设立集中采集点与上门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对已经配备专用采集设备的乡镇(街道),可由乡镇(街道)负责采集信息数据;暂时没有配备的,可通知有关对象前往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要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采集数据。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审核上报信息数据,确保信息数据统计全、核实准,做到不错、不漏。
附件2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宣传提纲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摸清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情况底数,建立精准服务保障体系,将党和政府的关心和厚爱传递给所有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让军入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务院统筹部署,退役军人事务部具体组织实施,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
一、采集目的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并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军人;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
三、采集方法
信息采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工作专班牵头,会同当地组织、公安、民政、人社、国土、房产、统计、信访、人民武装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居)全面参与落实。各地将统一设置集中采集点,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等地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并在填报完成后签字确认。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相关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因病伤残人员证等相关证件;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四、时间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自2018年8月1日起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此次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截至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退役军人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直接关系到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请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给予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个人申报,以确保信息采集工作圆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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