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卫健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2023年版)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证明内容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 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能实行告知承诺 |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级及其他 | 申请人承诺,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
1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证明医疗机构房产使用合法 | 部门规章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四) 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用人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实地核查 | |||||||
2 | 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 | 护士执业注册 | 证明注册护士的受聘情况 | 部门规章 | 《护士条例》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用人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3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证明执业医师的受聘情况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用人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4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证明护士具有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资格 | 部门规章 | 《护士条例》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网络核验、内部调查获取 | |||||||
5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 | 证明注册护士具备从业的身体条件 | 部门规章 | 《护士条例》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介结构 | √ | 行政许可 | √ | ||||||||
6 | 婚育情况证明 | 生育服务证办理及再生育证出示证明 | 证明夫妻双方婚育情况以办理相关证件 | 地方性法规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社区出具 | √ | 行政许可 | √ | 网络核验、内部调查获取 | |||||||
7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婚育证明材料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 证明申请人的基本婚育情况以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 行政法规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社区出具 | √ | 行政许可 | √ | 网络核验、内部调查获取 | |||||||
8 | 居住地证明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和奖励、优待 | 证明申请人居住地情况 | 行政法规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社区出具 | √ | 行政许可 | √ | 网络核验、内部调查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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