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人大十一届二次会议第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20 来源:黄石港区卫生健康局

李志民、余金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小区直饮水安全监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黄石市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10月,市城区共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7家,7家单位共在104个小区安装有现制现售制水设备145台,制水设备管理人员及维护人员共计24人。按照制水设备品牌划分,其中“格美”牌87台、“天天一泉”牌38台,“允臻”牌10台、“wifrien”牌6台、“朗泰”牌1台。

行业部门采取日常监督、季度巡查、年度抽检等方式强化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监管,形成了常态化、多方位、全覆盖的监管机制。每年抽检城区20台制水设备饮用水水质样品20份,历年检测合格率均为100%,我市未发生因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卫生问题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

二、2022年度经过专组调研,初步归纳出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监督管理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卫生缺乏明确的评价标准

2000年,原卫生部法监司答复重庆市卫生局的《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饮用水生产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164号)中指出“自来水经活性炭过滤后再经超滤生产的净化水,可用建设部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GJ 94-1999)进行评价”。(注:《饮用净水水质标准》(GJ 94-1999)经过修订后即现行的《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GJ 94-2005)作为建设部门行业标准,在适用范围上并没有明确将现制现售饮用水纳入适用范围。伴随着科技进步,制水工艺在逐步提升,目前,黄石市已经没有采用纳滤工艺制水的经营商家,现有的制水设备全部采用反渗透制水工艺,生产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应当高于《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规定的指标。

2003年,原卫生部法监司答复辽宁省卫生厅、重庆市卫生局的《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中指出“现制现售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制水设备所标识的饮用水标准以及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但是,市面上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品种繁多,各厂家生产的制水设备标识的技术参数不尽统一,仍然需要国家卫生行政出门出台行业指导性的意见,设定一台“基本款”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应当达到何种技术参数要求,各制水设备生产厂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企业标准,加强新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2.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监管职能划分不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涉及饮用水的监管部门住建、市场监管以及卫生等。上述行政部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权责交叉,不利于监管。卫生行政部门缺乏监管的法律依据,现制现售饮用水作为新兴的供水方式,在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饮用水卫生监管常用法律依据中均未明确提及,卫生行政部门对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经营不规范行为无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甚至在抽检时发现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有可能被污染时也无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2011年6月17日,原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571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参考此专项文件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开展卫生监督检测工作,但此专项文件是在特定期间的行政管理文件,并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重复使用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确定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现制现售饮用水职责的法律依据。本着保障居民群众饮水健康原则,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参照上述文件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实施监督检测。

三、下一步拟加强黄石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

1.加强审批备案,提高准入门槛

为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国内多地出台了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其中,北京市、河南省等地要求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而上海市、包头市等地则要求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备案或者审批部门均为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以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均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提供其经营的制水设备安装位置、型号等相关信息。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各地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管奠定了规章制度基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供水单位”顾名思义,即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单位。课题组认为,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在受理许可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及时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应用现场进行审核,掌握经营单位制水设备的数量、安装位置、型号等相关信息,并且常态化开展卫生监督工作,督促饮用水供水单位切实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依法经营,规范经营。

正如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生产、销售单位宣传的那样,经营现制现售饮用水无需经验、投资额少、无需店铺、自动贩卖、全天营业、全年无休。正因为该行业准入门槛较低,而且现制现售饮用水已逐步成为家庭用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需要对经营单位提出卫生要求,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全面掌握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督促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2.制定卫生标准,明确经营要求

如前文所述,现制现售饮用水容易出现各类问题,必须制订相关卫生标准,明确管理规范。卫生标准和管理规范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即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建立管理制度;二是制水设备及涉水产品要求,即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合格的涉水产品;三是制水设备选址安装要求,即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安装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学要求;四是水质卫生要求,即制定水质卫生标准,判定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是否合格;五是日常卫生管理要求,如水质自检与设备维护的频率;六是信息公示要求,即不得开展违规广告宣传息,应当公示经营主体、设备信息、维护信息等。

只有确定了明确的卫生标准和管理规范,经营单位才能从严执行标准,强化行业自律,卫生监管部门才能有章可循、有标可检,保证供给消费高品质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健全法律法规,确保有法可依

目前,由于国家层面顶层设计上没有统一规范,行政部门对经营单位的不规范行为缺乏威慑制约手段。因此,为强化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必须积极推动黄石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建章立制,进一步明晰监管内容和职责,强化对经营单位卫生管理不到位、水质不合格等违法情况的查处力度,倒逼经营者提高卫生管理的自律意识。

3.1强化督导服务。在制订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推进多部门联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证照持有、信息公示、卫生管理、设备维护、水质卫生、广告宣传等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执法。加大对制水设备的日常巡检、水质抽检和调查摸底力度,结合国家省市“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督促经营者在制水设备醒目位置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2推进行业自律。企业自律是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条件。行政部门应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立场,与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3.3开展普法宣传。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的培训、指导工作,强化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督促依法做好制水设备的日常维护、水质检测、结果公示等工作。

综上所述,黄石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存在一定问题,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主体不明、职责不清、监管规范和水质卫生标准缺失等,带来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针对问题,相关部门加强了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管的重视程度,积极出台监管制度、制定相应的卫生标准、理清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形成行业监管合力,促进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卫生安全,全面推进“健康黄石”建设。

再次感谢您对群众饮水健康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引起我市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相关监管部门的思考和重视,对我局的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性,我们将认真研学并采纳吸收,联防联控履行好卫生部门相关职责。欢迎今后对卫生健康工作继续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黄石港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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