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港区卫健系统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7

各基层医疗机构

现将《黄石港区卫健系统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港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28日

黄石港区卫健系统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卫健系统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警示,是指区卫健局对辖区内区管基层医疗机构,就其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提醒、告诫、约谈、警示的谈话。

第三条 约谈警示对象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主要及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实施约谈警示的情形:

(一)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致医疗机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发现安全隐患多次提醒,迟迟不能落实整改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被区安委会、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通报或挂牌督办的,

(四)其他有必要约谈的情况,

第五条 约谈警示以会议形式进行,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六条,被约谈警示方应当根据约谈警示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七条 约谈警示方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约谈时可邀请有关安全生产专家参加会议。

第八条 约谈警示会议实施程序:

(一)约谈警示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警示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检讨发言,汇报整改情况;

(三)约谈警示方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警示方对应作出承诺。

(四)形成约谈警示记录(见附表)

第九条 被约谈警示单位应在约谈警示后,在规定时限内将约谈警示组提出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约谈警示单位。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被约谈警示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

第十一条 约谈警示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因落实约谈警示事项整改不力的,在年度考核中给予扣分,并取消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科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约谈警示记录表

约谈警示时间


约谈警示地点


约谈警示单位


约谈警示人员及职务


列席人员


被约谈警示单位


被约谈警示人员及职务


约谈事由


约谈要求


被约谈警示单位发言及承诺整改情况



首页 | 网站声明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磁湖路180# 联系电话:0714-3042828

鄂公网安备 42020202000007号 网站标识码:4202020002 鄂ICP备16019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