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管理区、各街办:
现将《黄石港区危险化学品行业“排风险、除隐患、防事故百日清零”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黄石市黄石港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黄石市黄石港区危险化学品行业“排风险、除隐患、防事故百日清零”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安委会《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三年行动》)和省安委会《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打好《三年行动》收官之战,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短板和薄弱环节,实现安全风险有效管控,安全隐患实时清除,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实施意见》、《三年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找准贯彻落实过程中发现的突出矛盾以及源头性、瓶颈性的重点难题,抓牢高风险化工过程、重大危险源、爆炸危险性场所(设施)、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风险隐患,调动力量利用一百天时间开展集中治理,实现各项工作任务清零和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动态清零“两个清零”的工作目标,真正从根本上清除事故隐患,从根源上防范遏制事故发生,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组织领导
区应急管理局成立“百日清零”行动工作专班,由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执法大队队长伍箴旗任组长,由危化股室承担专项攻坚行动的指导协调、督导落实工作。
江北管理区、各街办,各相关企业要参照“百日清零”行动工作专班成员架构,成立本级“百日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压实工作责任,严把时间节点,完成好各项任务指标。
三、整治范围及时间
全区范围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
整治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
四、清零攻坚内容
(一)提升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要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真建真用“12345”生产安全管理法,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和闭环管理,定期对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实现以下现象“清零”:
1.未建立制度保障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贯彻落实,导致安全部单打独斗的;
2.未构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
3.未形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4.未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3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5.未培养从业人员“知安全责任”“知安全风险”“知安全操作规程”“知应急处置措施”4种能力;
6.未实行常规作业岗前安全风险预知(KYT)活动;
7.未实行非常规作业清单管理;
8.未实行设备健康档案管理;
9.未实行特殊作业全程视频录像备查;
10.未实行重大隐患溯源整改;
11.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管理制度并落实的;
12.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投入,实现以下现象“清零”:
1.未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的;
2.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3.未明确三级包保人并建立公示牌的;
4.未通过全国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预警系统填报三级包保人每周履职情况的;
5.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识不足的;
6.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职业教育的;
7.重大危险源未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
8.涉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未配备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9.重大危险源监测装置不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或电子记录储存时间不足30天的。
(三)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能力
人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要深入研究、系统谋划解决,实现以下现象“清零”:
1.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以上职称的;
2.一线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以上职业教育水平的;
3.未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培训资料未如实记录的;
4.培训内容空泛脱离生产实际,或培训过程未如实告知员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
5.未培养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教育,传达政府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
6.未制定管理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继续职业教育和技能学习的;
7.未建立班前会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开展KYT(岗前风险预知)活动的;
8.未建立安全考核制度,对于涉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未处罚到位的;
9.未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值班值守制度的。
(四)强化承包商、外协单位专项管理
要严格落实《化工企业和承包商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双八条规定》要求,实现以下现象“清零”:
1.未建立健全检维修、特殊作业承包商、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未根据承包商、外协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承担的工作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划定资质、安全业绩和安全诚信门槛的;
2.雇佣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和外协单位的;
3.未对承包商、外协单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与相关保险、特殊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入场前核验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高危岗位作业人员,未核验其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
4.未对承包商、外协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
5.未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教育或有培训未做到与本企业员工实行同标准、同学习、同考试的;
6.未对承包商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核或审核责任人未签字确认,存在以包代管现象的;
7.未监督承担特殊作业的承包商、外协单位办理特殊作业票证的;
8.未在承包商、外协单位进入作业现场前与承包商进行现场安全交底的,安全交底包括安全风险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9.未对承包商、外协单位作业工(器)具、设备等进行入场前检查,合格后张贴标识的;
10.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及运行过程进行检查、监管,督查承包商落实自己的安全主体责任并提供有效监督记录的;
11.未对承包商、外协单位的特殊作业作业过程采取专人监护和全程视频录像,视频录像未妥善保存3个月以上的;
12.对查出问题的承包商、外协单位未及时清退的。
(五)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企业应时刻保证监测设施和安全设施有效运转,实现以下现象“清零”:
1.化工项目未经正规设计;
2.生产、储存装置“带病”运行;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未实行每3年运用HAZOP分析法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辨识分析,编制HAZOP分析报告;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不满足自动化控制系统要求,正常工况下同一场所、同一时间的作业人员超过两人;
5.未开展老旧装置深度安全排查,辨明装置工艺路线、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周边建筑物抗爆性等的安全性,安全设计、安全风险评估等的合规性,操作规程、变更管理等科学性;
6.未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工艺控制指标;
7.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或未正常投入使用;
8.未在重点场所,特别是易燃易爆场所入口处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
9.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过滤器等载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设施的防静电接地工作的;
10.防火墙存在孔洞未封堵的;
(六)危化品企业“四个清零”
1.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精细化工企业必须对照《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完成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2.自动化改造。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完成自动化。
3.控制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改造。一是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二是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三是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必须予以拆除。四是城镇燃气生产、储存企业和人口密集区加油(气)站储存罐体应符合阻隔防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面向人口密集区方向的加油(气)站,应完成抗爆墙建设。
4.从业人员能力提升。一是每年至少对全体员工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二是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三是要积极鼓励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安排部署
“百日清零”攻坚行动按照“安排部署、自查自纠、督导整治、总结提升”四个步骤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11日前)
江北管理区、各街办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本地安全监管特点,细化整治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各危化企业要组织全体职工召开“百日清零”攻坚行动动员会,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措施,制定落实“百日清零”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1日至8月30日)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发动全体从业人员共同开展攻坚行动,实现行动全覆盖,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整治计划,逐项逐条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闭环。企业在自查整改阶段,要做好隐患记录,开展深度溯源,于8月25日前将详细自查自纠报告和《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一)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三)督导整治阶段(8月31日至10月31日)
江北管理区、各街办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按照行动工作任务,对照企业上报的整改报告内容,进行逐一核查,要监督企业将攻坚工作落到实处,并于9月30日前将“百日清零”攻坚行动《督导检查情况表》(附件二)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对整治期间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整改过后依旧隐患突出的,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根治的,攻坚行动进度缓慢的,涉嫌弄虚作假的企业要着重督导,适时进行通报,可采取停产整顿、暂扣许可证、甚至依法取缔等措施。区应急管理局将采取暗访形式,对“百日清零”攻坚行动进行检查,并适时予以通报和媒体曝光。
(四)总结提升阶段(10月31日至11月30日)
江北管理区、各街办要对此次行动情况及时总结,查找问题,以行动发现的问题和目标结果为导向,深入溯源,提炼经验,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百日清零”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清醒的认识到“排风险除隐患结旧账百日清零”攻坚行动不仅仅是一次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更是一项政治任务。行动期间防范事故就是最重要的大事,江北管理区、各街办、各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参与,亲自督导。要深刻汲取省、市事故教训,坚决克服侥幸、松懈和麻痹情绪,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二)落实主体责任。企业要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对照十项内容逐条落实,以强烈的责任感履好职、尽好责,确保风险隐患“清零”,工作任务“清零”,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推进检查执法“四个转变”:由查现场向查管理和查现场相结合转变;由重隐患整改向分类整治、综合治理转变;由明查向明查和暗访相结合转变;由督查隐患向督查责任落实转变。要贯彻执行新刑法修正案,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该移送司法坚决移送司法,坚决遏制非法违法行为。
(四)落实工作责任。江北管理区、各街办要继续严格落实企业联系人制度,固化工作模式,细化工作责任,强化工作力度,确保企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区应急管理局将对适时“百日清零”攻坚行动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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