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区住房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29 来源:区住房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要求,2022年区住房保障局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将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是通过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网站平台主动公开财政决算财政预算,二是在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将局领导班子分工、内设机构、主要职责进行公示。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为保证我局发布信息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的信息我局严格按照要求建立了“信息员、科室负责人、责任领导”的三级审核制度,由信息员进行登记,科室负责人及责任领导进行审核签字,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无误。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目前我局没有自建的政务信息平台,所使用的信息平台为区政府网站。

(五)监督保障情况。

对需要公开的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央、自治区、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在对应网站上发布,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0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公开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2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部分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不够重视,没有主动公开的意识。

(二)改进情况

提高政务公开意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工作力量,落实专人负责。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进一步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开理念,形成公开自觉。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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