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结合黄石实际,制定《黄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黄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转售实施细则(试行)》。
据悉,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租赁的保障性住房。黄石市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物流园区,下同)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和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和细则。
一、在黄石城区无房且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黄石城区无房(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黄石城区无房,且在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区工作者、就业援助、民政救助、住房保障、环卫、公交、供水、供电、供气、辅(协)警、城管协管,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快递、外卖、出租车司机以及其他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优先解决青年教师、医护工作者、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街道社区工作者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引进人才,我市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2020年1月1日后来黄工作的硕博研究生和其他人才。
“新黄石人”包括来我市城区就业(含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不满5年的非黄石城区户籍人员及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在黄就业创业的“新黄石人”;通过市场化组团式引进我市就业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
新就业大学生(35岁以下),含在黄高校应届毕业生、来(回)黄就业创业的外地高校应届毕业生。
符合条件的D级危房改造安置户以及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
二、以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
据了解,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面积误差控制在3%以内)。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金水平的70%评估确定。单套房屋租金自租赁之日起,5年不变;5年后,每3年调整一次.产权单位或投资主体经评估确定的房屋租金,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满足职住平衡的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优先选址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居住环境良好、租赁需求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
房源筹集可采取收购、无偿配建、转换、新建、改建、改造等多种方式。根据房源集中程度、套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行业或者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实行分类租赁。原则上,大户型房源优先满足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需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员出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出租,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符合条件的本单位员工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不得挑客拒租。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由个人申请、单位申报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实行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制度。除D级危房改造安置户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直接受理外,其他保障对象的申请由筹集(建设)主体直接受理。
筹集(建设)主体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备案后,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招租公告(面向社会出租)或招租通知(定向出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实行个人申请、单位申报承诺制度。用人用工单位,收集个人住房需求,集中向筹集(建设)主体申报,并承诺对个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个人申请信息应在单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筹集(建设)主体登记受理后,集中报城区人社部门认定身份.用人用工单位已出具证明,证实申请人身份符合条件的,可不再认定身份。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申请人在黄石城区的住房情况。公示租赁、筹集(建设)主体对经城区人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与申请人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入住手续。租赁结果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市住建部门定期对租赁结果进行抽查。抽查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通知筹集(建设)主体予以清退。公示后无异议的,确认租赁资格。
四、承租人在租满五年后,可一次或分次买断全部产权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转售行为,还制定了《黄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转售实施细则(试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转售,是指实行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租满五年后,可申请将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转为共有产权住房,一次或分次(原则上不超过3次)买断全部产权。
本细则所称的购房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特指符合共有产权住房配售条件的承租人;共有权人特指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转售以后代持政府产权份额的国有平台公司或企事业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等其他产权共有主体。
实行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筹集主体(或产权人)和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时,一并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预售合同,明确销售价格、税费缴交、产权份额(不低于50%)、房款缴交、使用和处分权利、贷款抵押、不动产登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物业服务和物业费缴交、业主权利和违约责任等。
承租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满5年后,保障性租赁住房即具备转为共有产权住房条件。承租人根据共有产权住房购房预售合同,向筹集主体(或产权单位)申请租转售;筹集主体(或产权人)集中受理后,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住房情况;城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购房人在租赁期满5年,一次性购买全部产权或分次买断产权的,承租人前5年已交租金,可全额计抵购房款;租赁期满5年后,购房人分次买断产权的,承租人按共有权人持有的份额,向其缴纳市场租金,所交租金不再冲抵后续购房款。
原则上,共有权人不回购个人产权份额。购房人(或继承人)在产权共有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应按情形发生时市场价格自行买断共有份额;不买断的,购房人按情形发生时的完全市场租金标准向共有权人交纳租金。
共有产权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购买全部产权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若有疑问,可拨打0714-6552977、0714-6551008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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