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建立审管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厘清审管边界,明确审管权责,建立完善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和高效联动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审批与监管效率,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国发〔2022〕5号)、湖北省《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 (鄂营商办发〔2023〕4号)文件精神,现就关于建立审管联动工作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紧扣区委、区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分离的模式下,构建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机制,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临空高端商务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依法行政,高效透明。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着力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创新监管方式和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行政审批与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二)责任明晰,权责一致。受理部门负责审批服务事项的统一受理接件;审批部门负责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各监管部门负责审批后的监管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部门间责任明确且互相关联, 强化各自工作中的责任感和协同性。
(三)协调配合,资源共享。加强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实现审批信息、监管信息、执法信息的共享,完善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共同治理、高效联动。
二、明确审批监管职责权限
(一)受理部门
1.区政数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政务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区、街道、社区三级实体办事大厅按照“一窗通办”改革要求,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
2.各级政务大厅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
3.各级政务大厅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规范,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二)审批部门
1.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2.审批部门应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合区政数局做好审批事项认领、发布和进驻工作。
3.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现场勘验、技术评审等工作。审批部门启动联合踏勘评审的,相关监管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参与现场勘验、技术论证等,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勘验意见和技术业务审核意见,并对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审批部门有制发空白证照的,应当及时向各级政务大厅提供空白证照;有提供空白证照标准或者模板的,由各级政务大厅负责制发空白证照。审批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将电子证照录入电子证照库。
5.审批部门对涉及历史遗留、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批,应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区级监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协商,并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三)监管部门
1.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监管部门应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监管事项清单的认领和维护,及时报送监管行为数据。
2.监管部门应全方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
3.监管部门应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4.监管部门应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的智慧化水平。
5.监管部门应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6.监管部门应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既要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的发生,又要做到包容审慎监管,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定和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定行政执法权力清单,明确执法重点、处罚依据等内容,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获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共享的审批结果或监管部门推送的违法违规信息或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执法。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有关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共享至监管部门和审批部门。
三、健全审管联动机制
(一)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相互推送审批、监管和执法信息,实现审、管、执信息共享,实现审批、监管、执法无缝衔接。
审批信息推送:
1.审批部门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信息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
2.审批部门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含事项名称、许可文(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许可日期、有效期等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容缺信息。
监管信息推送:
1.监管部门在收到审批办件结果完成监管检查后,在监管事项规定的反馈时限内将相关的监管结果信息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审批部门。
2.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应当包含监管行为数据、反馈基本信息、附件、是否涉及撤证等。
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撤回、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应函告并通过审管联动系统告知审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批部门应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3.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在线反馈或其他方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执法信息推送:
1.对于监管部门移送的违法信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如立案调查的,于结案后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监管部门和审批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期间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于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监管部门和审批部门。
(二)建立完善联合审批机制。联合审批是指实行“一事联办”的审批事项,实行“一窗受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的模式。
联合审批的程序:
1.一窗受理:大厅综合窗口受理,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后,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至联合审批部门。
2.联合审批:联合审批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业务流转至大厅综合窗口。
3.大厅综合窗口根据最终的审批意见出具审批结果并对业务做办结处理。
(三)建立完善联合踏勘机制。审批部门应制定联合踏勘评审事项目录。对需联合踏勘评审的事项,审批部门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监管部门对接,监管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踏勘评审分为独立踏勘评审、联合踏勘评审、委托踏勘评审三种形式。
1.独立踏勘评审:由审批部门独立组织实施。
2.联合踏勘评审:由审批部门组织,相关的监管部门参与实施。
3.委托踏勘评审: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四)建立完善告知承诺审管衔接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分类确定核查办 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1.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监管部门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2.对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审批部门做出许可后,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及承诺材料信息推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在承诺期限内对告知承诺的内容进行检查;无承诺期限或者承诺期限不明确的,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3.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确需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将撤销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书面函告并通过审管联动系统将带电子签章的函件推送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推送至监管部门。
四、建立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区“审管联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区政数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由区“审管联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分析重要事项审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决策意见;协调解决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的重大问题,保障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有效衔接。
(二)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授权召集,实行全体成员联席会议、专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报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通知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参会。如联席会议议题涉及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所涉及部门须根据会议要求参会并积极配合落实议定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会议确定的事项,按照工作要求,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审批与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工作任务,按照要求时间节点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协调联动。受理部门、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审管联动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综合受理、行政审批、日常监管和执法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审批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推送告知审批结果。监管部门要按照制度规定及工作要求,积极加强与审批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审批、监管、执法的工作联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全力支持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开展审批、监管工作。
(二)强化责任监督。受理部门对接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承担相关责任。审批部门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审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未尽告知义务的,对行政审批结果承担相关责任。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开展的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审批部门未尽告知义务的,对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相关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受理部门、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分工,违反本意见要求,影响行政审批服务和监管、执法工作实施,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大考核力度。将审管联动工作纳入区优化营商环境考核,由区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的审管工作开展检查和评估。对工作中不沟通、不配合、相互推诿,影响审批效率,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有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附件:黄石港区审管联动事项清单(第一批)
黄石港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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