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港街道燃气安全整治 “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1-17 来源:黄石港街道    

关联解读:文解丨《黄石港街道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港街办〔20223号          签发人李  俊

关于印发《黄石港街道燃气安全整治

“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街道经服办、应急办、各社区:

现将《黄石港街道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黄石港街道办事处

                            2022年8月10日

黄石港街道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实施方案

按照市安委会印发的《黄石市城镇燃气安全“百日行动”实施方案》(黄安〔2022〕13号)文件精神和区安委会工作要求,为扎实推进辖区燃气安全整治工作,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燃气事故教训,结合全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集中整治燃气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整治内容

聚焦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商住混合体、农贸市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等环节容易出现的典型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坚决防控重大风险。

三、实施步骤及措施

即日起至2022年10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围绕重点整治内容,采用动员宣传全面排查、总结提升三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对标对表开展全面整治。

(一)动员宣传阶段(即日起至8月底)

1.开展动员部署。8月16日前,街道应急办牵头制定街道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8月17日前,各社区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工作任务,分片包干,分工负责。

2.持续开展宣传。各社区联合燃气企业在小区、商场宣传栏、电梯等位置张贴燃气安全宣传海报依托微信、电子显示屏、宣传手册、安全培训载体大力开展燃气安全宣传,营造共抓燃气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全面排查阶段(即日起至915日)

各社区将燃气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联合市、区燃气办、消防、城管、物业、下沉党员、志愿者等开展“扫街清楼行动”按照“先重点后普遍”的原则重点排查充气点、餐饮、娱乐等燃气经营和重点使用单位,全面摸清辖区内燃气经营、运输企业和工商业用户底数建立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档案督促排查发现问题整改销号对不符合安全经营和安全用气条件,且拒不整改的,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停业整改、停止供气等手段,切实保证燃气生产和使用安全配合做好“黑气点”的取缔和过期钢瓶的收缴等具体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9月16日至10底)

对排查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逐个进行回头看,严格按程序验收销号实行整改闭环管理。认真总结“百日行动”经验做法,充分运用行动成果,强化燃气安全常态化、科学化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深刻认识做好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将“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扛起政治责任。街道成立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和各副组长负责督导挂点社区“百日行动”,强化“百日行动”领导和督导工作。

(二)严肃追责问责。“百日行动”纳入社区年度考核内容。根据市级方案要求,“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三)注重宣传报送。街道应急办、各社区要认真总结分析工作推进的实际成效和鲜活案例,形成特色亮点,组织在黄石日报等省市级媒体上宣传,营造全民重视燃气安全的浓厚氛围。各社区要建立辖区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台账、隐患排查整治清单,每月7日、22日前向街道应急办报送进展情况和相关台账。

附件:1.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整治清单

3.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清单

4.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安全检查指南

黄石港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2810日印发

附件1:

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长:董    党工委书记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  组  长:刘会锐  党工委副书记

            陈有才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刘学群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文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武装部长

            李  沁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员:胡鹏飞  街道经服办主任

            南利民  街道应急办主任

            袁  畅  黄石港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陈亚丽  新闸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黄丽萍  大桥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缪  华  青山湖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卢山秀  纺织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黄朝著  黄印村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李  有  延安岭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戴德利  万达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叶军华  覆盆山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应急办,负责情况通报、事务协调、推进落实等具体工作。


附件2:

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整治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社区名称

餐饮等工商业燃气

用户名称

地址

隐患问题

督办完成时间

供气企业

企业督办

责任人

社区督办

责任人

1









2









3









4









5









6









7









8









附件3:

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场所实名制管理责任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社区名称

场所名称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店主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供气企业

供气协议签订时间

安全监管责任人

本次排查隐患问题数

1












2












3












4












5












6












7













附件4:

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场所

安全检查指南

一、工商业用户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四)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供应燃气,并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

二、气瓶存放要求

(一)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规定(CB51142-2015)。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存放气瓶的房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米;房间内无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三)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四)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

(五)液化石油气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三、用气场所要求

(一)采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方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CB50028-2006(2020年版))的规定。

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工作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

(四)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

(五)用餐区域严禁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燃气设备设施要求

(一)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二)使用燃气前后必须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报修或者更换。

( )气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测标牌内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禁止使用可调节的减压器,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六)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其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

(七)单个气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

五、用气操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点火前和用气后检查

每次点火前要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不要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指定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

(二)严格遵守禁止行为规定

1、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2、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3、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门。

4、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

5、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6、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7、禁止盗用燃气;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气瓶、管道及燃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

2、燃气使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

3、液化气钢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到检测周期;

4、燃气管道及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

5、消防器材是否按规范配置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

6、可燃气体报警探头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报警器是否完好有效。

7、未使用燃气时总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安全要求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安委[2013]1号)《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等相关规定。

其他场所开展用气安全隐患排查可参照本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