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江管区发〔2022〕21号
关于印发《江北管理区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辖区各部门、各有关燃气经营单位:
经管理区党委同意,现将《江北管理区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港区江北管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9月14日
江北管理区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辖区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根据市、区安委会统一部署,结合《黄石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黄石港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燃气事故教训,结合辖区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坚决的态度、坚决的行动,集中整治燃气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重点整治内容
聚焦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商住混合体、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燃气工程和燃气具生产销售等5个环节,围绕25个典型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坚决防控重大风险。
(一)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3.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
4.隐患排查治理不配合;
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6.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
7.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
8.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性不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等。
(二)燃气气输送配送环节
9.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
10.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燃气;
1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未按其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实施配送服务等。
(三)燃气使用环节
12.餐饮等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是否签订安全用气承诺书;
13.餐饮等用气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不在工作状态等;
14.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和室内用餐场;
15.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以及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等;
16.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17.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18.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
(四)燃气工程施工环节
19.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图或无施工图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20.未对主要管材规范检验;
21.不严格落实图纸档案资料归档制度;
22.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
23.燃气管线、设施周边施工未落实保护措施;未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全时段监护规定;
24.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等。
(五)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25.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等。
三、组织领导
成立江北管理区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消防安全应急工作的副书记龚新福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群服务中心主任董剑担任;成员由党政综合办、纪检监察办、应急办、经发办、社会事务办、规建办、城管中队、财务室、江北社区、兴瑞公司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办主任顾三雄兼任,负责组织辖区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认真部署实施,广泛开展宣传,发动社会参与。各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四、实施步骤及措施
即日起至2022年10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围绕重点整治内容,采用企业自查、全面排查、监督抽查三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对标对表开展全面整治。
(一)动员部署及自查阶段(即日起至9月20日)
1.全面动员,认真部署。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把整治工作落细落实,明确辖区内燃气安全重点,分片包干、分工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燃气用户情况、燃气设施情况等开展自查,摸清辖区内燃气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并建立台账清单。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导燃气企业在小区、电梯等位置张贴燃气安全宣传海报。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印制“安全提示贴”,配送气瓶时随瓶张贴,不漏一瓶。
3.启动企业自查
(1)燃气经营企业:对照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辨识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用户实名制台账清单,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工商业用户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安检,全面检查室内外管道、设施设备、燃气具、连接软管、气瓶、用气环境、用户安全设施等。与工商业等用户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和安全用气承诺书,督促用户依规操作,落实安全用气措施。
(2)燃气工商业用户:落实安全用气主体责任,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和安全用气承诺书,依法按标准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组织员工安全用气培训。全面细致检查气瓶、连接软管、燃气具、燃气报警器等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20日至10月20日)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辖区内燃气用户情况、燃气设施情况等开展排查,摸清辖区内燃气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并建立台账清单。
1.江北社区:将燃气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对本区域内燃气使用单位及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期间,开展“扫街行动”,逐个街道、逐个小区、逐个企业、逐个用户进行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燃气经营、运输企业和工商业用户底数,建立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档案,逐一排查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不符合安全经营和安全用气条件,且拒不整改的,坚决采取停业整改、停止供气等手段,切实保证燃气生产和使用安全;配合做好“黑气点”的取缔和过期钢瓶的收缴等具体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及时掌握燃气企业、用户、“黑气点”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处罚;实施奖励激励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查找燃气安全隐患、举报违法行为。
2.城管中队:督促燃气企业开展自查、加强入户安检和安全宣传;联合区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属地街道等加强对“黑气点”的摸排取缔;对燃气企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应急办:对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 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燃气、城管、市场、交通运输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运输瓶装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燃气经营、使用方面存在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4.经发办:建立用气餐饮场所台账,组织餐饮场所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餐饮场所的安全用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指导工业用气企业安全用气管理工作。
5.规建办:做好辖区建设工地燃气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强对建设工地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天然气管线保护。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及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宣传栏、公众号、微信群等常态化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对存在隐患、拒绝安检、长期无人居住等特殊用户开展“敲门行动”,督促其及时接受安检或消除户内燃气安全隐患;将燃气安全纳入装修监管范围。
(三)总结提升阶段(10月20日至10月底)
对排查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改闭环。认真总结“百日行动”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执行力,从政治站位、人民立场、底线思维上深刻认识做好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将“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首要任务,切实扛起政治责任。
(二)强化工作统筹。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科学安排调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科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管执法,不得随意向地方和企业下达指令,严禁强制购买指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产品,责令停业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三)强化监管执法。要严格积极申请配合黄石港区直职能部门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开展多部门综合执法和跨区联合执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四个一律”要求,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切实做到“五个坚决”: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使用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加臭、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
(四)强化督导检查。要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切实起到警戒和震慑作用,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要依法落实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及扣押,吊销证照等执法措施,倒逼企业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五)强化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部门职责,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将燃气安全常识宣传纳入街道、社区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用气、安全防护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楼栋、进家庭“六进”活动,广泛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增强全民安全用气意识。
(六)强化信息报送。各相关部门、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辖区内的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台账、隐患排查整治清单,每周三前汇总报送整治进展情况。
附件:
1.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场所安全检查指南
附件:
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场所
安 全 检 查 指 南
一、工商业用户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 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四)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供应燃气,并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
二、气瓶存放要求
(一)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规定( GB51142-2015 )。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米;房间内无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三)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 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四)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的其他具体设置要 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 GB51142-2015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 的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 2020 年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的规定。
(五)液化石油气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三、用气场所要求
(一)采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2020 年版))的规定。
(二)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 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并记录,确保处于灵 敏有效工作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
(四)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 除燃烧烟气设施。
(五)用餐区域严禁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燃气设备设施要求
(一)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 用假冒伪劣产品。
(二)使用燃气前后必须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报修或者更换。
(三)气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测标牌内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禁止使用可调节的减压器, 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五)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六)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 燃气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其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不得穿越墙、楼板、顶 棚、门窗。
(七)单个气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
五、用气操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点火前和用气后检查
每次点火前要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不要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指定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
(二)严格遵守禁止行为规定
1.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2.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3.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4.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
5.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6.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7.禁止盗用燃气;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气瓶、管道及燃气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
2.燃气使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
3.液化气钢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到检测周期;
4.燃气管道及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
5.消防器材是否按规范配置齐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
6.可燃气体报警探头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报警器 是否完好有效。
7.未使用燃气时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安全要求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 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安委〔2013〕1号)《关于加强超 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2020 年版))等相关规定。
其他场所开展用气安全隐患排查可参照本指南。
黄石港区江北管理区 2022年9月14日印发
171
首页 | 网站声明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磁湖路180# 联系电话:0714-3042828
鄂公网安备 42020202000007号 网站标识码:4202020002 鄂ICP备16019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