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营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3-08-26 来源:黄石港区沈家营街道办事处

沈发〔2023〕17

沈家营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街道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二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街道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决定,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三条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第五条 坚持在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区委重要工作安排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街道贯彻落实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讨论决定街道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审议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讨论决定街道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

第九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党工委成员分工,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以及培训教育、监督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决定对党员和干部的表彰和处分。

第十条  讨论决定街道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教育文化、宣传统战、民主法制建设及政治、人民武装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讨论街道党工委和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听取下属各单位基层党组织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利益和有关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突发性事件等重大问题的处置意见、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议以党工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以党工委名义发布的涉及街道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向下属单位党组织下发的重要指示和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应由街道党工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题的确定

第十  提请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由党工委成员在征得书记同意后提出,并确定为本次党工委会议议题。决策事项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确定议题之前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第十  提交党工委会议决策的重要事宜,可以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专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相关党工委成员专题会议酝酿的事项和形成的意见,做好记录,不编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会议召开和议事程序方法

第十七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次,遇有紧急重要问题需要研究的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党工委书记依排序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街道党工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工委员,讨论某些重大问题,必要时也可采取党工委扩大会议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应有三分之二党工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讨论问题时,党工委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党工委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工委会议讨论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工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工委书记确定。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

第二十三条 凡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干部,应认真考察,并向党工委会议提交考察材料。街道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由党工委书记和有关党工委成员酝酿后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党工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是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三是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四是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缺席的党工委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党工委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议的,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工委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党工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工委书记同意。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如需要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的,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事项会议纪要发给党工委成员和有关科室、社区

第二十七条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  党工委成员对所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  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签发。会议需要产生的各种文件、通知要及时上报或下发。

三十  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工委议事决策监督制度。

第三十  在党工委内部,要做到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工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要发扬党内民主,团结协调党工委成员工作,认真听取和尊重各党工委委员意见,自觉接受党工委成员监督。党工委委员应增强全局观念,全力支书记工作,面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自觉接受党工委的领导和监督,维护党工委领导集体权威。委员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和尊重,自觉遵守和认真执行党工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做到团结信任、协作配合。

第三十党工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上级党组织及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监督,并纳入纪工委监督范围。

附则

第三十  本规则是规范党工委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各党工委成员应依据本规则共同遵守。

第三十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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