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发〔2023〕17号
沈家营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街道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二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街道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决定,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三条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第五条 坚持在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区委重要工作安排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街道贯彻落实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讨论决定街道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审议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讨论决定街道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
第九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党工委成员分工,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以及培训教育、监督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决定对党员和干部的表彰和处分。
第十条 讨论决定街道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教育文化、宣传统战、民主法制建设及政治、人民武装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讨论街道党工委和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听取下属各单位基层党组织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利益和有关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突发性事件等重大问题的处置意见、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议以党工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以党工委名义发布的涉及街道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向下属单位党组织下发的重要指示和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应由街道党工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五条 提请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由党工委成员在征得书记同意后提出,并确定为本次党工委会议议题。决策事项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确定议题之前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提交党工委会议决策的重要事宜,可以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专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相关党工委成员。专题会议酝酿的事项和形成的意见,做好记录,不编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会议召开和议事程序方法
第十七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两次,遇有紧急重要问题需要研究的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党工委书记依排序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工委成员,讨论某些重大问题,必要时也可采取党工委扩大会议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应有三分之二党工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讨论问题时,党工委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党工委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工委会议讨论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工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工委书记确定。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
第二十三条 凡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干部,应认真考察,并向党工委会议提交考察材料。街道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由党工委书记和有关党工委成员酝酿后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党工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是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三是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四是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缺席的党工委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党工委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议的,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工委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党工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工委书记同意。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如需要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的,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事项会议纪要发给党工委成员和有关科室、社区。
第二十七条 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五章 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工委成员对所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签发。会议需要产生的各种文件、通知要及时上报或下发。
第三十条 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工委议事决策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在党工委内部,要做到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工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要发扬党内民主,团结协调党工委成员工作,认真听取和尊重各党工委委员意见,并自觉接受党工委成员监督。党工委委员应增强全局观念,全力支持书记工作,全面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自觉接受党工委的领导和监督,维护党工委领导集体权威。委员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和尊重,自觉遵守和认真执行党工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做到团结信任、协作配合。
第三十二条 党工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受上级党组织及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监督,并纳入纪工委监督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是规范党工委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各党工委成员应依据本规则共同遵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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