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层面立规矩,向插手干预者亮剑。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就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及有关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工作作出明确规定。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深入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立规矩向违规请托办事等问题亮剑。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发展。但从日常监督和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处违规吃喝问题案件情况看,少数领导干部违规请托办事、说情打招呼、搞利益勾兑等问题屡禁不绝,干扰公权力秉公行使,损害社会公平公正,容易滋生腐败,败坏党风政风,影响党的形象,有必要从制度层面立规矩,从实践层面正风气,净化政治生态、优化发展环境。
《办法》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根据党中央有关法规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记录要求、报告方式、处置程序、追责情形及保障措施,着力构建系统完备、保密高效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着力强化
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监督,对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
纵深推进清廉湖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担任领导职务人员。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办法》聚焦领导干部,明确了适用对象,即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考虑到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请托办事具体表现, 《办法》明确,已退休和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记录、报告的责任主体,适用于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按照“谁发现、谁记录报告”原则,发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要及时、全面、客观记录、报告。
三、插手干预的重大事项包括哪些?
涉人、财、物、执纪执法司法等 5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查办案件发现的突出问题,对容易引发利益输送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从人、财、物、执纪执法司法等方面明确了5类重要事项:
(一)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 “两代表一委员”人选推荐、人员招聘招录、招生考试、职称评定、技能评价、薪酬核定、政府奖励表彰等;
(二)公共财政资金分配、政府采购、大额资金管理使用、补助补贴、税费优惠、金融信贷、经济纠纷等;
(三)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处置、资源开发管理利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投资、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
(四)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执纪执法、巡视巡察、统计、审计、司法活动等;
(五)其他涉及公权力行使、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四、哪些插手干预行为应记录、报告?
7类违反法定职权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行为。
《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工作要求,禁止违反法定职责、权限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明确了 7类应当记录、报告的插手干预行为,为领导干部履职用权划出红线:
(一)本人或者授意、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通过打招呼、请托说情等方式,干扰影响重大事项正常实施;
(二)超越职权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代替下级作出决定;
(三)故意设置阻碍或者以威胁、利诱等方式,干扰影响重大事项正常实施;
(四)以听汇报、开会、发文等形式,超越职权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干扰影响重大事项正常实施;
(五)安排或者要求重大事项承办人员私下接触、会见
相关利害关系人;
(六)超越职权打听或者索要应该保密的信息;
(七)其他插手干预行为。
五、如何区分正常履职与违规插手干预行为?
7类行为不纳入记录、报告范围。
为保障领导干部大胆履职、担当作为, 《办法》列出了正面清单,明确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 7类行为,不纳入记录、报告范围:
(一)在主管、分管或者联系工作范围内,部署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等;
(二)在主管、分管或者联系工作范围内,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其他部门单位协调、了解有关事项情况的;
(三)在主管、分管或者联系工作范围内,对反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情况的;
(四)在主管、分管或者联系工作范围内,为解决有关当事人合法诉求办理有关事项的;
(五)在主管、分管或者联系工作范围内,收到群众信访反映、舆情信息后,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置的;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
(七)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对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行为如何记录报告?
当事人应予拒绝并及时填写相关记录表。
《办法》充分考虑对记录、报告当事人的保密和保护,
实行直报制度。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
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全面、客观填写《领导
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表》,在 15个工作日内,将记
录表密封后寄送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或者省委组织
部干部监督处。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明确专人负责,
逐件编号登记,对记录报告材料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保密
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研判处置。
原则上,插手干预事项仅涉及干部选拔任用和人事管理规定的,向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报告;涉及其他事项的,报送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插手干预事项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的在记录表中一并说明。
七、对违规插手干预及不按要求记录报告行为如何处理?
《办法》明确 4个方面责任追究情形。
(一)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存在滥用职权、利益输送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应当记录、报告,但相关当事人不记录、不报告或者不及时、不如实记录、报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务处分。
(三)领导干部指使、授意、强迫不记录、不报告的,依规依纪追究该领导干部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四)对打击报复记录、报告人,利用记录、报告制度诬陷他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泄密的,依纪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如何抓好《办法》贯彻落实?
三大责任主体要抓好 4个方面举措。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把贯彻执行《办法》作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来抓,加强对《办法》贯彻执行的组织领导、督办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推动《办法》贯彻落实。
(一)加强学习宣传。各地区、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办法》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各类培训、日常教育的重点内容,组织开展全员教育培训,确保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全员熟知、认真落实、严格执行。要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营造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
(二)细化配套措施。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有关部门依据《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分别进一步细化内部管理处置规程和监督检查措施,提高制度的操作性、执行力。
(三)强化责任倒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责任倒查,深挖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按规定记录报告等问题,典型案件通报曝光,推进责任落实。
(四)深化源头治理。定期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有关情况纳入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内容。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单位、领域,深入剖析原因,有针对性专项治理,推动完善制度机制,堵塞违规用权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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