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一案双罚”:公司受罚 相关责任人员难辞其咎
发布时间:2024-05-27 来源:区应急局

随着生产作业的专业化、精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将其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有能力的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也存在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本期选取生产经营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协议和租赁合同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14日,黄石港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协议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未确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管理责任不明确等安全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3月22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3月15日,黄石港区应急管理局对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协议和租赁合同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适用

经查实,某集团责任有限公司与承租单位虽已签订协议和租赁合同,但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

黄石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个人处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行政机关不仅对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罚款,还对主要负责人胡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属于“一案双罚”的典型。“一案双罚”一方面可以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提升管理者和从业者责任心,实现企业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另一方面,“一案双罚”可以抓住安全生产预防的“关键少数”,有效促进事故风险源头的责任主体加强管理和约束,从而实现降低事故风险的根本目标。

法治提示

1、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起“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形成人人关心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2、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3、发现身边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涉及非法违法安全生产行为,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0714-651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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