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们:
犬是人类的朋友,养犬给人们带来了欢乐和慰藉,但不文明养犬行为也带来了噪声、环境污染甚至犬类伤人事件等诸多社会问题。养犬管理历来是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痛点和难点,也是市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养犬行为直接反映了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文明养犬,宠爱有方”,为了使邻里更和谐、城市更卫生、生活更幸福,黄石港公安分局向全体市民倡议:
一、遵守规范,依法养犬。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依法主动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办理犬只登记,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饲养禁养犬种及超过限养犬标准的大型犬、烈性犬,不遗弃、虐待犬只。不得携犬进入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儿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不宜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二、加强约束,安全养犬。携带犬只出户时按规定佩戴犬牌、系犬绳、戴嘴套,并有成年人牵领,犬绳长度一般不超过1.5米。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避免犬只近距离接触儿童、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三、尊重他人,文明养犬。积极争做文明养犬志愿者,宣传文明养犬理念,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主动劝阻,防止养犬扰民现象,促进邻里和谐。要自觉接受邻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当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采取戴嘴套等有效强制措施,加以制止。犬只不慎咬伤他人时,养犬人应立即对伤者实施救治。
四、爱护环境,卫生养犬。市民携犬外出时,不携犬或放任犬只践踏草坪花坛,不占用公共设施。防止犬只在公园、休闲场所、道路及绿化带等地排泄粪便,随身携带清理工具,及时妥善处理犬只粪便,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依法、安全、文明、卫生养犬,是每一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真诚希望每一位养犬人从我做起,积极响应此倡议,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建设和谐宜居的人居环境,做一个守法、自律、文明的养犬人,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
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
2021年12月10日
首页 | 网站声明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磁湖路180# 联系电话:0714-3042828
鄂公网安备 42020202000007号 网站标识码:4202020002 鄂ICP备16019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