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2021年扶贫资金情况
发布时间:2021-01-25 来源:黄石港政府网

一、扶贫资金安排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等文件精神,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2021年黄石港区安排财政扶贫资金180万元,具体如下:

二、扶贫资金相关政策办法

市财政局 市扶贫办关于印发《黄石市财政 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

《黄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黄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黄石市财政局石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黄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精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含用于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支出方向的资金);省级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省级精准扶贫五个一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省委、省政府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发展政策切块到片区县市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其他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财政性资金。

省级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省级精准扶贫五个一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发展政策切块到片区县市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县级政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主体。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市、县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建立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精准扶贫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

第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县(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管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应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七条 各县(市、区)应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围绕脱贫目标、坚持现行脱贫标准,重点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支出。

第八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九条 县级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严格按照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项目库建设,落实统筹资金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机制,规范有序推进统筹使用资金,集中财力支持精准扶贫。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创新金融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强化行业部门投入机制,将更多的资源投向贫困村、贫困户,同时,要积极防范扶贫领域融资风险,不得通过明股实债、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举借债务以及开展其他形式的违规融资,坚决遏制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三条  各地应加快预算执行,通过建立提前下达、分期下达、分批拨付、先预拨后清算机制,资金预拨、分年验收、分年结算机制及资金按任务完成情况同比例下达的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由各县(市、区)统筹整合,按照规定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相关项目。要纳入当年精准扶贫统筹整合调整方案。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

排、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对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

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二)市、县扶贫部门负责提供扶贫发展方向相关因素及资

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汇总

掌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监督检查等相关情况。

(三)市、县发展改革、民宗、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负责分别提供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国有贫困农场扶贫等支出方向的相关因素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将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

(四)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资金,对项目和数据真实

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县(市、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精准扶贫

规划和年度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结合本地实际与扶贫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分类建立和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并根据资金情况滚动安排。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

(市、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市下达到县(市、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要求提出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收到财政资金拨付文件后30日内上报备查(案)。

第十七条 规范报账程序,按照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

的原则,落实资金报账制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权责统一、有利于资金统筹使用和正向激励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扶贫资金投入、资金统筹、资金使用、扶贫成效等四个方面。同时,对机制创新、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分别作加分减分处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直接运用到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与精准扶贫实绩考核,作为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各县(市、区)应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落实机制,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扩大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通过报纸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开效果。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按照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原则和统筹使用后的实际支出方向,明晰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管责任,并作为纪检监察、检察、审计机关依法监督的依据。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和扶贫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

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

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送省、市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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