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黄石港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长 | 公开渠道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政府领导 | 街道领导班子分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全社会 | 长期,最新有效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
机构简介 | 机构职能 | 街道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长期,最新有效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内设机构 | 街道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长期,最新有效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
下属机构 |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下设事业单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长期,最新有效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
财政资金 | 财政预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全社会 | 长期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公益事业建设 | 公共法律服务 | 法律法规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服务等信息。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各省“七五”普法规定。 | 全社会 | 长期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其它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答复全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全社会 | 长期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社区公开 | 涉及居民利益的各项政策、法规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全社会 | 长期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
行政执法 |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等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全社会 | 长期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街道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于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 | 全社会 | 长期,最新有效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长期,最新有效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全社会 | 长期 | 政府网站 | 主动公开 |
首页 | 网站声明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磁湖路180# 联系电话:0714-3042828
鄂公网安备 42020202000007号 网站标识码:4202020002 鄂ICP备160193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