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图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石港区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 示范区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
关联文解:关于《黄石港区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以奖代补办法(送审稿)》的 起草说明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石港区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
示范区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
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黄石港区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以奖代补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
黄石港区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
示范区以奖代补办法
为切实提高黄石港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步伐,确保创建工作落实到位,根据《黄石市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以奖代补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街道、社区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对生态创建示范典型进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
对国家、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中已获得命名的街道、社区,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定奖励。
三、奖励标准
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街道命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街道命名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社区命名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奖励程序
黄石港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环委会的命名文件,报请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兑现以奖代补资金,经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兑现。
五、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设以奖代补资金,是区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奖励街道、社区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街道、社区的专项资金和中央、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补助奖励的资金。
六、使用范围
(一)用于生态环境和治理修复项目;
(二)用于生态文明示范街道、社区等绿色创建;
(三)用于其他生态环境改善项目;
(四)用于其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创建的工作;
七、资金监管
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对挤占、挪用奖励补助资金的,将收回和停拨补助资金;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各街道应参照本办法出台辖区内生态社区创建工作以奖代补办法,确保创建工作持续推进。
(二)本办法由黄石港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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