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黄石港区最低生活保障
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试行)
港政发[202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最低生活保障
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
况符合规定条件,由人民政府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各级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保障金统筹发放、加强业务培训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江北管理区:为低保审核确认主体责任单位,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公开公示、作出确认决定等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群众发现报告、提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辅助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申请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黄石市常住户口;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黄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符合规定。
第二章 资格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 女);如子女读书户口迁出则不符合保障对象。
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计算收入;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 要按规定计算赡(扶、抚)养费。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二章 资格条件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二年的人员;
被宣告失踪人员;
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与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中有经济收入来源的70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二章 资格条件
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收入、财产超出认定标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成员、法定赡(扶、抚)养人及其配偶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无法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的;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人口、收入及财产情况,或者提供虛假申请材料的;
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等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收入来源的
第二章 资格条件
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不依法履行赡(扶、抚)
养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扶、抚)养权益的;
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自费进入高收费学校就读的(含入托、出国留学)或出国旅游的;
违规骗取社会救助被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且在惩戒期限内的。
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不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扶、抚)养权益的。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申请和受理
户籍地是黄石市,长期居住地为黄石港区。到长期居住社区进行申请。
户籍地是黄石市,长期居住地为其他城区。原则上到长期居住社区进行申请。
户籍地是黄石市,长期居住地跨市、州。原则上到户籍所在地进行申请。
户籍地是黄石市,居无定所人员。原则上到户籍所在地进行申请。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申请和受理
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各街道(管理区)
提出书面申请;从6月起在社区或街道帮助下在湖北政务网中办理相关申请事项。
授权核对时规范填写”一书一证一表“。 有近亲属关系的填写登记备案表。
一书: 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一证: 身份证
一表:黄石港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
受理。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广泛宣传、主动发现、减少证明事项。做到“快审快批”。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单独提出申请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重病患者包括:
1.申请前12个月内因突发疾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患者;
2.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条件的患者。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包括: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重度精神残疾人(一级、二级);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单独提出申请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因父母一方死亡等原因,另一方离开原居住地再嫁(娶)后,再组合家庭仍属困难家庭或另一方离家出走2年以上(含2年)杳无音信,投靠其他亲属生活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18周岁以上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信息共享
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政府部门内部核查等方式核实的证明材料,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经办机构对第十三条第五款备案的申请人家庭,应当单独备案、加强监管,区民政局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复核。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上报街道进行网上提交
社区收齐核对授资料
收到常规报告即可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
承诺制
(次月入户)
区低保中心根据第三方入户情况按30%进行抽查
低保中心根据备案表里的社会救助户数进行统计
下月初下达派遣单给第三方进行100%入户复核是否与承诺相一致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常规户、临时救助、 低收入
(当月入户)
上报街道进行网上提交
收到核对报告即可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
社区收齐核对授资料
区低保中心根据第三方入户情况按30%进行抽查低保中心根据备案表里的社会救助户数进行统计
当月初下达派遣单给第三方进行100%入户核实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工资性收入认定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福利发放记录评估,
或者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推算;
社会保险
有单位:单位缴纳16%,个人缴纳8%
灵活就业:以实际缴纳单据为准
个人所得税: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需要缴纳税收。即月均5000元以上。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12%
具体的数据可以打开支付宝查看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工资性收入认定
无法推算实际工作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申报收入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再扣除就业成本,对年龄偏大缺乏劳动技术和劳动技能等非固定从业人员,常年打工一般每年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间歇打零工一般每年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计算;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工资性收入认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其收入按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在怀孕、哺乳或者照顾2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妇女、抚养学龄前儿童的单亲监护人、长期照护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残家庭成员的人员,按其实际收入计算,不虚拟推算其收入;
实际缴费金额以缴费单据为依据。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经营净收入认定
其他家庭经营净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净收入凭证的,按凭证收入计算;
无收入凭证,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
其他情形,参考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和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推算。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财产净收入认定
出让、租赁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计算;不能提供合同或者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
储蓄存款利息、理财产品增值、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
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照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财产净收入认定
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超过一年未购买住房的,拆迁补偿费计入家庭收入。
取一次性补偿费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因学等特殊原因发生大额支出的,可按实际发生额扣减,扣减后符合可当即申请。扣减后仍有余额的按上述方法进行分摊后予以决断。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转移净收入认定
有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按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双方签订协议的,按照协议数额认定。实际发生额高于协议的,按实际数额认定;
赡(扶、抚)养费收入原则上按照赡(扶、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实际支付的赡(扶、抚)养费高于协议或法律文书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赡抚养费的计算
赡(扶、抚)养费=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收入×20%÷需赡(扶、抚)养的人数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认定为有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有履行义务能力: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人均消费支出水平;
◇庭成员拥有两套以上房产;
◇拥有高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机动车辆的,且无重病重残人员的。
以汽车交易发票上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此三类对象区内系统可查
询)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计算赡(扶、抚)养费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标准(2022年低收主入标准1400元/人/月),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法定义务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病、重残等因素增加刚性支出的,在核算其支付能力时,可适当扣减。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渐退制度
就业、创业后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可延长保障不超过1年;
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可延长保障不超过半年。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不计入家庭收入
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各类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财产: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房屋以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财产按账户余额或相关权益登记认定。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不符合财产状况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总值人均超过黄石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的;
家庭成员名下有不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黄石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已报废或达到报废年限且不能使用的机动车、普通摩托车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等;
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现阶段为16m²/人即24m²/人)。非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近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新建住房、购买商品房的家庭;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不符合财产状况
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厂房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即24m²/人)的除外;
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总价值人均超过黄石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的;
家庭人均拥有债权的总价值超过黄石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的;
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五章 审核确认
审核确认
各街道(管理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街道(管理区)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各街道(管理区)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
第五章 审核确认
审核确认时间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采用申报承诺制简化流程,确认保障对象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完成。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常规),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管理和监督
一类、四类家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各街道(管理区)经办机构每年核查一次;
二类、三类家庭
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管理和监督
集中核对,一年二次:
每半年开展一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年度核查,一年一次:
每年组织各街道(管理区)对所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员、收入、财产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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