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相关部门、各学前教育单位:
《黄石港区学前教育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12月26日
黄石港区学前教育资金分配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黄石港区第二个学前三年行动计划》文件要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为推动全区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设立学前教育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与中央、省、市各级下拨的学前教育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统称为学前教育资金。为保证学前教育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不低于200万,并根据区级财力情况实行财政定额安排。在区政府的指导下,学前教育资金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共同管理,接受区审计部门的监管。区财政局负责学前教育资金的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区教育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教育局负责提供资金分配标准和分配依据,提出资金分配计划草案,并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全程监管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会同区教育局开展专项审查,共同做好资金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1.公办(含事业单位和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
2.公办(含事业单位和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办园标准化和园舍改造项目专项奖补。
3.区级学前教育名师培养工程和骨干教师培养工程。
4.幼儿园办园质量提升工程和保教质量提升工程。
5.公办(含事业单位和教育部门办)幼儿园聘用教师待遇保障工程。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黄石港区辖区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含事业单位和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幼儿园。
第五条 公办(含事业单位和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现阶段主要包括:黄石市委机关幼儿园、黄石市市政府机关幼儿园、天宝艺术幼儿园、市府路幼儿园、中山小博士幼儿园、新世纪学稚园、江北学校附属幼儿园、湖北师范大学附属幼儿园等八所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办幼儿园)。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根据《黄石港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认定的辖区内民办幼儿园。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拨付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
(一)分配原则。每年对幼儿园进行人数核定。按照每年度九月份各幼儿园新生入园学籍注册完成后,对各幼儿园按照在园幼儿学籍人数结合区教育局核定的各幼儿园最大班级数和最大班额数进行统计。注:在园幼儿学籍人数为在国家学前教育学籍管理系统上注册具有正式学籍的在园幼儿。如在园幼儿学籍人数大于幼儿园最大班级数和最大班额数,则以幼儿园最大班级数和最大班额数为核定人数标准,反之则以在园幼儿学籍人数为核定人数标准。
(二)拨付标准。
1.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付标准为每生每年200元,并根据专项资金总量增长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2.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付标准为每生每年150元,并根据专项资金总量增长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3.生均公用经费由区财政局和区教育局共同管理。区教育局教育科每年按幼儿园人数和拨付标准核定分配方案后,由各幼儿园根据拨付资金量和资金使用范围向区教育局申报资金使用项目,经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共同审核批准,由区教育局财务核算中心拨付。
(三)资金使用范围。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主要是为提高幼儿园配备标准,改善幼儿园办园环境。其用途为:幼儿园教学仪器、教学设备添置,幼儿图书和教师用书添置,幼儿户外活动玩具添置,幼儿园环境创设,园所文化打造,幼儿园教育信息化设备添置,幼儿园安防设备添置。
注:黄石市委机关幼儿园和市政府机关幼儿园属于市财政预算保障单位,其生均经费应由市财政列支拨付,区级财政不再给予安排。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办园标准化和园舍改造项目专项奖补。
(一)分配原则。该项资金主要是对当年内公办幼儿园依照《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开展的标准化建设项目和园舍改造工程完工项目进行部分资金奖补。工程完工项目是指经由土地、规划、城建、城管等有关部门许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通过相关法定程序后实施的公办幼儿园园舍改造工程,并通过工程验收和项目审计完结后的建设项目。
(二)拨付标准。公办幼儿园办园标准化和园舍改造项目专项奖补资金每年不低于30万元。按照单个项目金额在全区当年度所有项目金额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该专项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教育局共同管理。各幼儿园将相关工程项目资料报区教育局审核后,由区教育局教育科按比例提出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审核备案,由区教育局财务核算中心拨付。
(三)资金使用范围。公办幼儿园办园标准化和园舍改造项目专项奖补资金主要是鼓励公办幼儿园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扩大优质公办资源。资金采取奖补形式,可用于支付当前项目工程款或当前工程配套安保、消防项目,内部设施设备的添置,园舍环境创设以及当前工程项目所配套的涉及安保和教育信息化设备等款项。
第九条 区级学前教育名师培养工程和骨干教师培养工程。
(一)拨付标准。区级学前教育名师培养工程和骨干教师培养工程资金按照区级专项资金总量的5%计算。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黄石港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管理使用,并接受相关监察和审计。
(二)资金使用范围。
1.学前教育名师培养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区级学前教育名师工作室的建设和发展,以及对区级以上学前教育名师的相关培训。
2.学前教育骨干教师培养工程。由区教育局每年制订相关培训计划,按照计划运用培训经费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条 幼儿园办园质量提升工程和保教质量提升工程。
该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幼儿园进行提档升级,加强园本教研和课题研究,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和办园质量。该项资金每年不低于30万元,由区财政局直接划拨到区教育局进行分配和管理。
(一)幼儿园办园质量提升工程资金分配原则和拨付标准。
根据当年省、市、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幼儿园评估定级结果,对当年内创建成为省级示范、市级示范和市一级的幼儿园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
(二)幼儿园办园水平提升工程资金分配原则和拨付标准。
根据当年幼儿园承担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科研部门开展的各类学前教育课题研究结题情况,对当年内结题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以及区级课题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
(三)学前教育目标管理考核奖励资金分配原则和拨付标准。
根据区教育局与各幼儿园签订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和《黄石港区学前教育机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区教育局每年对辖区内幼儿园开展目标管理考核年检工作。对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优秀单位和单项考核管理先进单位按照不同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聘用教师待遇保障工程。
为保障公办幼儿园聘用的编外教师的待遇,提高其收入水平,巩固公办幼儿园的师资水平和办园质量,促进公办幼儿园教师队伍专业化,劳务关系规范化,缩小在编教师与聘用教师的工资差距,达到同工同酬。
该项资金的分配原则和拨付标准为:
对各公办幼儿园聘用的编外专任教师符合以下条件的:
1.与幼儿园签订有正规劳动合同;
2.幼儿园已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保;
3.具有幼教专业学历;
4.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
5.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在专项资金中按照每年不低于30万元的标准预算专项经费,从符合条件的专任教师中按照一定比例评选年度优秀教师,给予奖励,从而提高公办幼儿园聘用的编外教师的工资水平。
注:黄石市委机关幼儿园和市政府机关幼儿园属于市财政预算保障单位,其教师待遇保障应由市财政列支拨付,区级财政不再给予安排。
第四章 中央、省、市各级学前教育专项奖补资金
(奖补资金)的分配原则、拨付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每年由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专项拨付,专门用于支持各地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除了有明确说明其使用对象和使用范围的奖补资金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专项使用外,其余各项奖补资金应参照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和使用范围安排使用。
第五章 学前教育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和各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对学前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资金采取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经费列支范围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列支范围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中形成的结余资金要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各幼儿园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原则,完善幼儿园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内部管理规范等制度体系,加强学前教育资金的资金管理。民办幼儿园要为学前教育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六章 学前教育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学前教育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接受财政、教育和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教育局要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对各幼儿园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去。
第十七条 黄石港区财政局会同区教育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组织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黄石港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