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石港区锁泉公墓地块土地
征收方案》的通知
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黄石港区锁泉公墓地块土地征收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
黄石港区锁泉公墓地块土地征收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配套,提升服务民生能力,经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锁泉公墓地块土地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范围
黄石港区锁泉公墓地块位于大泉路35号,东至刘家大湾,南至强军路,西邻武黄城际铁路,北邻陆家冲,占地面积118亩,属花湖街道锁前社区集体土地。具体征地范围见项目征地红线图。
二、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4.《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6.《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石市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7.《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
8.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事项
(一)征地主体: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二)征地部门:黄石港区花湖街道办事处
(三)征地实施单位:黄石港区锁泉公墓地块土地征收工作指挥部,联系电话0714-6519691。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该地块位于征地片区综合地价二级地段,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6480元/亩。
2.安置补助费:该地块位于征地片区综合地价二级地段,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9720元/亩。
3.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经现场清点,由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石港区分局、黄石港区花湖街道办事处(锁前社区)共同确认后,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石市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黄石政函〔2011〕55号)文件执行,具体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
五、被征地对象生活补助
参照《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核查后,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参照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偿。
(一)被用地时户口(征收公告发布时间之前)在用地小组或小队(含户籍在外的在读大学生、义务兵及服刑人员)。
(二)2001年1月15日前出生的居民(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人员及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吸纳的正式职工不在发放和一次性补偿范围内)。
(三)系目前用地时,在村、组分配或原承包地上的实际务农者直系家庭成员(包括菜地、苗木、鱼塘、藕塘及自留地等等)。
六、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由兴港公司将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对象生活补助支付给被征地的锁前社区,由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石港区分局、黄石港区花湖街道办事处(锁前社区)监督被征地村组按程序确定分配方案,督促被征地村组按方案将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小组的部分落实到户。
七、其他事项
1.被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社区或社区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黄石港区锁泉公墓地块土地征收工作指挥部(联系电话:0714-6519691)或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石港区分局(联系电话:0714-6267576)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2.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3.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要求,被征地范围内突击改变的地类一律按原地类补偿,违规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4.被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本方案归黄石港区锁泉公墓地块土地征收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首页 | 网站声明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磁湖路180# 联系电话:0714-3042828
鄂公网安备 42020202000007号 网站标识码:4202020002 鄂ICP备16019304号

